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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水溶性反光线及其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于2017年1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10829857.4。案涉专利权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原告于2017年12月发现被告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许诺销售名称为“Signal高士反光绣花线”的产品,该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同原告案涉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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