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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引言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①中,列举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作品类型。按照该公约第五条②,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类别,成员国的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寻求著作权保护,是通过美术作品版权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③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18.12.18 -
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涉及“纯美术作品”的界定
,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外观设计专利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美术,泛指创作占有一定平面或空间,且具有可视性的艺术,是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如颜色、纸张、画布、泥土、石头、木料、金属、木头等,在二维或者三维空间内,塑造可视的平面或立体的视觉形象,以反映自然和社会生活,表达艺术家思想观念和感情的一种艺术活动,其活动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装饰或者实用的功能,服务于生产生活。因此,美术作品既具有艺术性,也具有实用性,可以分为实用
发布时间:2018.09.05 -
家具立体造型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 家具属于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实用艺术品,当其立体造型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在物理上或观念上相独立,且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创作高度标准可从创作者和公众认知两个角度进行综合认定。从创作者角度,实用艺术品的造型应体现出作者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且艺术性应强于实用性;从公众认知角度,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涉案家具所涉造型的
发布时间:2021.05.06 -
2017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南漳县年年红砖厂、南漳县红岩砖瓦厂与张道先等涉垄断纠纷案 2.“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3.“一种环保型埋刮板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普安医药与现代商友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6.“六神”商标侵权纠纷案 7.汽车行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欧珀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9.“骆驼”商标纠纷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18.05.04
共计1页,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