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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杨馥宇 【案号】 (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174号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包装装潢保护的是包装装潢的识别性而不是包装装潢本身,包装装潢有其附着的实物载体,但并不当然意味着载体上附载的全部内容均属于包装装潢的构成元素和保护范围。在知名商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特有装潢应当是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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