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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足以导致软件无法正常使用。质言之,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上诉人最后一次反馈给被上诉人关于软件存在的缺陷,属于致使案涉合同缔结目的无法客观实现的实质性缺陷。但是,上诉人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举证。另一方面,根据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本案二审期间到庭所作的陈述,案涉软件的开发目的是为了实现在线商家和线下消费者的对接,故案涉软件应当具备“消费者团购”“在线支付”和“消费者与商户的沟通互动”三项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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