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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引言 关于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可有不可,两派观点非常鲜明,各自有各自的道理,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肯定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 被告(上诉人):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发布时间:2023.03.09 -
迈瑞公司与百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一)本案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的情形。 1.二审法院前往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所调取的迈瑞公司投标材料未经充分质证,判决书中也未就该关键证据的采信给出充分理由,该证据的取证过程及证据形式均存在重大瑕疵。 2.百格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不应组织质证或将之作为证据采用,但二审未采纳迈瑞公司的反对意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采信,于法不符
发布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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