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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探析
内容摘要 商业秘密是当今国际社会经贸往来的重要无形资产。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仅是商业秘密的权利屏障,而且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厘清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范围的作用。目前,保密措施的体系化判断思维方式和路径欠缺,难以满足当下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的需要。在司法裁判中,不妨引入保密措施的阶层化判断思路,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主客观方面构建保密措施判断体系的二阶层构造,对保密措施的判断标准进行体系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3.05.10 -
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措施“合理”程度的探究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财产,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做了具体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前述定义归纳了商业秘密的三个重要构成要件: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性(经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3.06.07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关键词 技术秘密 侵权 保密措施 基本案情 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思克公司认为,其研发、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
发布时间:2023.07.26 -
保密措施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件,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商业秘密。 某模具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在明知吕某、周某、蔡某系某模具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并使用某模具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请求判令:1.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吕某、周某、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20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538号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以市场流通产品为载体的,权利人在产品上贴附标签,对技术秘密作出单方宣示并禁止不负有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拆解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 【基本案情】 上诉人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思克公司认为,其
发布时间:2022.01.10 -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适当性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之一。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实务中,权利人是否对涉案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不是争议焦点。权利人在进行商业秘密权利举证时,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举证也通常是最容易完成的。 然而,在对近三年来最高院及部分省高院所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共计七十余份判决书进行
发布时间:2021.05.24 -
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令兰光公司消除影响,在济南日报、齐鲁晚报或中国包装报上向思克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思克公司或者人民法院最终确认);2.判令兰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以纠正。1.思克公司对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包括:对内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与员工
发布时间:2023.07.26 -
多巨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有电子数据都是可修改的,都是不真实的,拓软公司在一审中已经自认。一审法院将可以修改的数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作为判案依据是错误的。一审的判决损害了客户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拓软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这些名单是可以修改和添加的,拓软公司无法证明这些名单的真实性:其次,上诉人在拓软公司处?工作期间,拓软公司没有建立保密措施,也没有保密要求;另外,这些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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