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提出转让申请,2015年8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卫视制作有限公司转让至现所有人星空华文公司。 该案第三人蒋某,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诉争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部分核准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星空华文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蒋某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2015年10月27日,商标局作出决定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