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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完成; 三是该公开行为足以使得公众通过正当途径即能够得知实质性技术内容; 四是公众应当是不特定的人,且不负有保密义务。 下文将结合该案对这些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 实际的公开行为应当存在 “为公众所知”的完整过程可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由技术信息传播者作出某种公开行为,然后公众作为技术信息接收者,通过一定途径获得相应技术信息。其中公开行为是公众获知的前提,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定义实际上隐含了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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