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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阿莫说电影”挑战合理使用底线?
引发行业广泛关注,原因是随着影视产业的发展及智能终端的普及,这种“几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的短视频快速兴起,成为一种新兴业态,其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业界观点不一。“有些‘说电影’的短视频曲解电影内涵,进而导致部分观众流失,给制片方、版权方带来损失。”作为一名影视从业者,上海润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艺术总监源子夫认为,应当对这种二次创作行为进行规范。而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看来,判断这种二次
发布时间:2018.07.09 -
对网络游戏进行二创会侵权吗?
问题咨询: 您好!想做个咨询辛苦了!好友对国外的某款射击类游戏进行了小额的商用同人创作,做了一些售卖的装饰品,使用了其游戏界面的模型截图作为参考进行了有自己手绘二次创作,也使用了游戏内部的图标元素和人物名称,其中一款涉及游戏logo。我了解版权相关后有些在意是否侵权,去查询其外文官网发现,官网只提及会尊重版权维护版权,没有对同人创作程度有明确表态和规则。看了贵网站的文章觉得十分专业,在此请教
发布时间:2024.08.12 -
谷阿莫因“×分钟看完××电影”被台北地检署起诉
直指因谷阿莫重制短片影响口碑,以几百万台币购入影片版权,却直接导致取消院线上映也无法卖到电视台,粗估损失上千万台币。 当时,面对台湾检警的调查,谷阿莫发布了自述影片,称自己的作品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因此不会放弃“二次创作”的权利。并且“只取1/10到1/100的原著作内容,不会有人觉得看了1/10到1/100内容,就觉得看完原作了”。他坚持认为自己未向观众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免费影片发表
发布时间:2018.06.08 -
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获双重授权
不成立,故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构成著作权侵权。因该文章底部显示了作品来源,故其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利用的核心是授权许可,换言之,知识产权表现为禁用权,禁用权的范围体现在著作权的十七项权能以及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故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均应以获得许可为前提。以著作权为例,使用他人原创作品进行再创作需取得原权利人授权并无争议。争议在于使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应当
发布时间:2020.10.30 -
互联网传播视角下的“二次创作”法律调整
摘要:对于“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尤其是涉及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各执一词。争议之所以发生,原因在于互联网为“二次创作”及其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一新情况要求人们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二次创作”法律问题予以更多关注。 有关“二次创作”的版权法问题,是近来的一个讨论热点,相关讨论尤其聚焦于如何看待短视频领域的“二次创作”。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
发布时间:2021.10.08 -
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规制探究
根据《华为:2023年5G短视频杀手级体验白皮书》,2022年我国短视频网络用户使用率增长至94.8%,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成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1]根据原创与否,短视频可分为原创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短视频。原创短视频由创作者根据创意策划、脚本、音乐、演员等拍摄制作,较少用到第三方视频素材。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利用已有作品的视频素材进行创作,常见为影视综、动漫、体育及游戏等作品素材制作的短视
发布时间:2023.11.24 -
二次创作的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近年随着自媒体产业的发展,社会泛娱乐化程度的提高,我国越来越多的“网络红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上传其原创的评论性视频或是戏仿视频。然而,自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开始,二次创作的视频产生的权利纷争就不断出现。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二次创作的视频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指导性案例,因而对于二次创作的视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索与研究。 近日美国网络红人马特·霍斯(Matt Hosseinzadeh
发布时间:2017.11.08 -
擅用他人对数据库素材“二次编排”的内容侵权案
使用数据库为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对数据库素材“二次编排”的内容,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12.13 -
美最高院对“二次创作”的合理使用判决
“二次创作”在目的和性质上都必须超越此一空间或范围; (三)另外还需考量是否从事商业性的使用。虽然商业性使用的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侵权或导致合理使用无法成立,但终究还需考量透过该使用行为是否可让“二次创作”达到更进一步的目的或产生不同的性质; (四)仅仅让“二次创作”产生“新的表达、意义或信息”还不足以构成符合转化性的合理使用; (五)“二次创作”作者的主观意图为何在所不问,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毫不相关
发布时间:2023.06.12 -
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与非替代性创作
人类思想及思想之表达绝非凭空而来,作品的创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使用到在先的智力成果。特别是随着短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用一部或多部在先视频并对其进行剪辑、加工、创作,形成适于互联网传播的短视频的行为越来越多。这种短视频通常被称为“二创”短视频。由于“二创”短视频涉及对在先视频的使用,如果在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此时,研究“二创”短视频与在先视频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