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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原告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识别性和区分性。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方是企业合法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希望有效杜绝混淆,保持品牌关联度和影响力;一方是老字号传承人,对老字号的创造和传承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加以独特的头像等标识,与对方区分,继续做好老字号的经营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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