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作者:臧文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定义来看,商业秘密应当包括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符合该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即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然而,上述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并非一个客观存在物,也不存在相应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