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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当我们有机会重新去审视现行著作权法的时候,我们应当考虑到以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为基础的权利的关系,进而给予传播权充分的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分类,存在因技术发展导致列举不完善的问题出现。他建议,从复制权利束、传播权利束的角度重新审视著作财产权。由于互联网内容的传播正逐渐脱离对载体的占有,更加注意给予传播行为相应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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