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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触网” 如何应对挑战?
时代,当我们有机会重新去审视现行著作权法的时候,我们应当考虑到以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为基础的权利的关系,进而给予传播权充分的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分类,存在因技术发展导致列举不完善的问题出现。他建议,从复制权利束、传播权利束的角度重新审视著作财产权。由于互联网内容的传播正逐渐脱离对载体的占有,更加注意给予传播行为相应的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18.05.21 -
《舌尖上的中国》版权保护案:电视节目传播中链接行为的法律规制
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3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涉及链接行为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更涉及何种链接行为可认定为提供链接服务而可适用“通知+删除”这一规定的难点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 链接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链接技术提供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在现实中非常普遍,链接可主要分为“浅层链接”“深度链接”“加框链接”和“盗链”。浅层链接指从设链网站链至被链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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