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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的美术作品可以出版、拍卖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某画家多年前将作品赠送我,没有签任何书面协议,现画家已去世。我想拿画去出版,但我没有著作权,出版社和画家后代签署合同,只给我少量材料费。这合理吗?我打算把画拿去拍卖这样侵权吗?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您有权拍卖画作,因为您对该美术作品的原件享有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7.10.10 -
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原标题:以李某某诉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一案为例——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 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当美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丧失的既非出版稿酬损失,也非美术品损失,而是许可他人用作商标的费用与机会的损失。因此,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不宜以标有商标的包装袋数量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来计算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
发布时间:2020.12.16 -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王者风范(座钟)”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381民初2480号 二审案号:(2020)浙03民终138号 裁判要旨 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问题,应重点审查销售商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符合进入市场流通的正规商品形式、销售商购入被诉侵权产品的支付凭证与发货单等材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销售商购买记录是否具有一一对应性等内容。若在
发布时间:2022.02.07 -
摄影师自称手绘藏地旅行地图遭剽窃盗版索赔300万
出售的地图系侵权出版物后,第四被告仍出售该地图至今。 “由于四被告缺乏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地勘察,导致在盗版地图中存在大量明显错误,因而误导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和对该地图的客观评价,给原告将该地图的正版投入市场后的销售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老鱼认为,四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犯其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023年9月8日,李某彦回应
发布时间:2023.09.15 -
三七互娱被诉抄袭韩国《传奇2》游戏 今日开庭
了娱美德公司对《热血传奇》整体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了娱美德公司对《热血传奇》中独立存在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第三人株式会社传奇IP同意娱美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七互娱公司)辩称,《超霸传奇》是根据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授权,对游戏《传奇世界》进行改编而形成的,而盛绩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关于《传奇世界》的权利则来自于盛趣信息技术
发布时间:2018.04.13 -
华彩光影公司与时光梦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出具一份著作权权属声明,称其四人是华彩光影公司职员,美术作品《虚空殿》由其四人共同创作,华彩光影公司享有该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并有权独立以公司名义维权,无需其四人另行授权或同意。 2015年、2016年,该四人与华彩光影公司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原型师、涂装师等,并且均在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期间,该四人所创作的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任何作品(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组织创作并代表公司意志的作品、由公司
发布时间:2018.12.29 -
美术作品局部可单独构成作品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美术作品局部是否单独具有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在于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可单独分割使用。法院认为,后来作品的作者只是对较之原有作品而言有所创新的那一部分有著作权,并不能涵盖原有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云红河公司”) 被告:倪文贵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7号 【案情简介】 原告红云红河公司委托案外人
发布时间:2017.05.31 -
用在先著作权对抗已注册商标就稳赢了吗
一.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 涉案作品: 第15657687号“加德斯 JIADE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张卫桥(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龙锯、喷漆喷枪”等商品上。2016年4月11日,该商标被陈为欢(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对“加德斯 GATES及图”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
发布时间:2018.07.30 -
经销“猪猪侠”如何避免无辜“躺枪”?
案情 原告Y公司系“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7年11月,原告在被告B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印有“猪猪侠”形象的儿童泳裤1件,该泳裤系被告B公司在原告下单后,到被告K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并由K公司直接寄送给原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K公司、被告B公司均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不应
发布时间:2019.05.17 -
“葫芦娃”纠纷再起,这次法院这样判!
法规定的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美影厂公司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该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故在无相反事实的情况下,本院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定。 美术作品的表达是由线条和色彩等要素构成的艺术造型,对美术作品的侵权认定也应以艺术造型方面的实质性相似为前提。 本案中,虽然
发布时间: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