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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即同源性,是《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此类权利要求撰写的要求。 其次,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在保护范围上是存在差异的,前者保护的是产品,后者保护的是方法,若将产品权利要求视为方法权利要求,则《专利审查指南》中不必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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