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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认定
”“sugar pavilion 糖立方”作为名称经营酒店内餐厅。陈某某以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酒店、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某酒店、某公司辩称,“糖立方”等标识系其关联主体在深圳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一酒店集团在不同城市开设的酒店可视为同一“地域”,故被诉行为属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某酒店、某公司的商标先用权抗辩
发布时间:2022.11.18 -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司法不予支持
作者:张 涛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裁判要旨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人格与经营者高度重合,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开办了不同的店铺,各店铺经营产生的商誉均可以归于经营者个人。尽管商业登记上字号不相同,在后开办的店铺仍可以援用在先经营店铺所使用的商标作为商标先用权抗辩的基础。 二、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违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规则,即使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也并不能改变其违法取得的本质,司法也不
发布时间:2018.05.21 -
高校商标权属纷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上演
未注册商标或已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主张基于在先使用享有商标先用权、基于损害在先权利等理由,就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者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之期的限制)等途径,寻求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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