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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缓。(任燕:《论宋代的版权保护》,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 总体而言,中外历史上最初的版权保护,无外乎统治者以垄断的形式确保国家对市场“集权”管控之结果,本质上是攫取权力而非保护权利。北宋初年官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规定所有印刷品须交官府备案。“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清】罗璧:《识遗》)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刑部言,诸习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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