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作者:张琳 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讯申诉一处副处长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称无效程序)是对前期审查授权行为的后续行政监督和纠错程序,具有纠正不当授权的属性,从性质和定位方面而言,无效程序属于行政确权程序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