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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一些基本方向,具有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本质:是否已成为已耗商品 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在区分“修理”与“再造”时,均需要比较买方获得的商品和他处理后的涉案商品,判断是否属于相同的商品。如果是相同的商品,可认为只是维修行为,属于使用商品的一个方面,否则可认为已经在制造一个新商品。 但各国仍然有一些差异。在德国,区分的关键是所采取的行为是否使商品保持了原有的“身份”;[2]在日本,是看该行为产生的商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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