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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其次,法院认为(至少暗示)技术的潜在市场支配力明显有别于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支配力。企业间签订专利池协议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商品的生产或服务的扩张,而是为了占有更多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虽然不少专利池策略看重的是由专利技术所得的下游商品的市场大小,但还是有些专利池追求的是对这些专利技术本身这个上游市场的控制。 例如在Hartford-Empire案中,DOJ成功证明了这一事实,即四家玻璃制造企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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