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作者:吴园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一、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仅限于标志本身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从规范性层面分析,《巴黎公约》的官方指南指出,判断一个标志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时,考虑的是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