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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方案。在这方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东京高等法院之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其特别分支机构”,处理本法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显然,是单独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还是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框架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日本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四、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与行政授权、确权机构的关系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的《决定》:“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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