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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方面作出了诸多有益尝试。 目前困扰和制约法官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当事人举证的难度和积极性,二是法院适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1] 在(2017)京73民终1991号上诉人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简称中远鞋业公司)、温州独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独特公司)、刘俊与被上诉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简称斐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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