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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从“优乐美”商标行政案看抢注他人知名商标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水加热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7162453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该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
发布时间:2021.01.26 -
电吹风机上注册“优乐美YOULEMEI”行不行?
2020年4月9日,“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6月9日在电吹风、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申请“优乐美YOULEMEI”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 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本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提出异议。经过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
发布时间:2020.04.13 -
“优乐美”奶茶引纠纷,喜之郎公司起诉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喜之郎公司诉称,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原告
发布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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