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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
发布时间:2022.04.08 -
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著作权的基础核心理论问题——作品的独创性,时至今日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技术跃进带来对“作品可版权性判定”的挑战,也引发了对著作权领域老问题的新思考。我国著作权法整体上受到历史传统、公共政策导向、载体、创作意图、观感等因素的影响,又受限于其法领域的内部。本文试图从作品的独创性概念出发,对作品的本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导向、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因素、作品
发布时间:2023.11.20 -
上海文广集团纪录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像制品的区别。电影作品是一门综合艺术,但其本质在于画面、声音的衔接,其是通过各种画面、声音的前后衔接表达了某种内容。因此电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并最终体现在画面的衔接与声音的衔接上,包括画面内容的选择、光线的明暗、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以及对所摄制画面的剪接等方面。能够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
发布时间:2018.06.27 -
课堂讲学内容能否被任意引用?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公开讲授的英语课程构成口述作品,胡某在其发表论文中使用杨某口述作品中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复制权,判决胡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杨某诉称,其围绕《攀登英语阅读系列》“A Friend-Making Machine”一文,拟定
发布时间:2020.05.12 -
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并不能得出所有照片均系摄影作品的结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作品的要素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也即在判定是否构成作品上,首先要进行独创性的判定,只有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被认定为摄影作品。 日常生活中,有些“照片”虽名为照片,但却不是用相机直接拍摄而成的,如“黑洞”照片,它是由天文学家通过射电望远镜接收“黑洞”的
发布时间:2024.09.29 -
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著作权)
经典拍卖公司、张某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认为】 南京六合法院一审认为: 一、涉案手稿既是文字作品又是美术作品。 “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正确认定作品,是处理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前提。本案所涉手稿是茅盾先生创作的一篇近万字的评论文章,该篇文章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
发布时间:2018.04.19 -
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而非简单的机械性的记录。例如,在人物摄影中,让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表现特定的神情等。具体来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为作者对拍摄角度、明暗光线、距离和光圈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8.12.04 -
法院认定风车造型具有独创性
享有著作权。袭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闺蜜·风车”为作品名对风车系列首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授权笔尔公司以“马良行”的品牌生产风车系列首饰(下称被诉饰品),二被告的行为涉嫌侵权。 袭耀公司辩称,权利作品仅为公有领域素材的堆砌,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且权利作品与被诉饰品具有显著区别等。笔尔公司辩称,其系依据袭耀公司的相关授权生产销售被诉饰品,笔尔公司并不具有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作品具有
发布时间:2019.09.09 -
古籍整理作品类型及独创性判定
裁判要旨 一、确定作品类型虽然有助于确定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方向和比对重点,但并非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与确定著作权人请求权类型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评判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或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如果古籍整理的整体成果与古籍本身之间存在显著改变,即使作者力求忠实历史原貌,也不能就此径直否认作品整体成果的独创性,而应从古籍点校
发布时间:2019.05.27 -
歌曲类视听作品片段的独创性判断标准民事再审判决书
事实错误,灿星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具有独创性、完整性,符合类电作品的全部特征,完全构成一部完整的作品。2.涉案作品每首歌曲均具有独立的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ISRC),能够独立使用,属于完整的作品,一、二审法院认为不具有完整性系认定事实错误。3.中国标准录音制品编码中心搜索结果显示,涉案作品的制作者均为灿星公司,而一、二审法院认定灿星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二审法院以
发布时间: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