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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庭应诉。 济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控产品各被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查,原告的“茶π”饮料产品自上市以来,依托“农夫山泉”的品牌优势,投入巨额广告费进行推广宣传,该产品在国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创意独特,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要件。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果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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