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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祭祀用品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4-06-04 来源:知产宝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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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刘*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苟*利。


上诉人刘*彬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苟*利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京73行初138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李劲涛,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昌*霞,一审第三人苟*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苟*利系专利号为201621329174.3、名称为“组合式民俗祭祀用祭品房”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8月1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组合式民俗祭祀用祭品房,包括祭品房骨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祭品房骨架包括多个分别独立的层骨架,各个层骨架包括多个分别独立的单元骨架,以及用于将每层的多个单元骨架拼接的固形定位板,所述各单元骨架包括四个墙体架框,四个墙体架框依次铰接,形成可收拢折叠或展开成为矩形立方体的框架结构,所述各单元骨架的上端面四角或下端面四角设有外伸出端面的插榫,所述各层骨架之间设有固形定位板,所述固形定位板上设有若干用于将每层的多个单元骨架拼接固形定位的榫孔,使每层的多个单元骨架的插榫能够穿过固形定位板上所对应的榫孔形成每层的多个单元骨架拼接固形定位,并且单元骨架的插榫还能使重叠放置的上下层骨架之间形成长度和宽度方向的限位连接,由此通过拼接组合形成完整的祭品房骨架。”


2021年1月8日,刘*彬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为:1.纸钱、冥房等纸扎类祭祀用品已被各地殡葬管理规定认定为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本专利涉及宣传封建迷信,属于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2.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刘*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5144262U的实用新型专利。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753811U的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刘*彬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苟*利未提交证据。


2021年7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12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主要理由为:1.关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宣传封建迷信,妨害公共利益,应判断专利的文字或者图案是否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从而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节规定:“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里所指的“宣传封建迷信”与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列为同层次的行为,其后果是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而《殡葬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条例,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1.3节规定的“宣传封建迷信”不具有必然关联。即使本专利涉及的祭品房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仅涉及对祭品房结构的描述和改进,并未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规定的“宣传封建迷信”的行为,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由无效本专利权。2.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刘*彬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苟*利一审述称:被诉决定正确,刘*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即使本专利涉及的客体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但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仅涉及对祭品房结构的描述和改进,并未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尚未达到“妨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因此,刘*彬关于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刘*彬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该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刘*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


刘*彬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主要理由为:1.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为祭祀用祭品房,使用方式为一次性使用后焚烧。祭品房俗称“冥房”,仅在祭祀活动中使用,焚烧祭品房属于封建迷信的陋习,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国内大部分地区均作出了禁止生产、销售纸房等纸扎类封建迷信用品的规定。因此,本专利文件明显属于宣扬封建迷信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1.关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列举了宣传封建迷信、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等情形,本专利并不属于“宣传封建迷信”的情形。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文字以及附图仅涉及对祭品房结构的描述和改进,并未对封建迷信进行宣传。《殡葬管理条例》与各地的殡葬管理规定不能作为无效本专利权的法律依据。2.本专利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苟*利述称: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刘*彬向本院提交了相关产品的照片,拟证明专利产品上标示了专利号,会使公众误认为封建迷信用品可以获得专利权保护。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苟*利质证认为,该照片的来源不明,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照片所拍摄的产品来源不明,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第[0015]段记载:“由于祭品房骨架一次性使用,采用可燃的材料制作祭品房骨架,便于使用后焚烧处理。”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包括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在内的专利法具体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均应当以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为基础。专利制度旨在保护能够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的立法本意乃是鼓励有益的发明创造。换言之,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并无实质益处的所谓发明创造,不应获得专利保护。


本专利涉及祭祀用品,与祭祀文化存在密切关系。在我国,祭祀文化作为民风民俗,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缅怀先辈、弘扬孝道,强化认同、安定人心,赓续民族血脉、激发奋进力量,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在我国有很多传统祭祀节日,像清明节、端午节、中元节、寒衣节和除夕等,以表达人们慎终追远、寄托哀思的情感。祭祀用品作为表达和承载这些情感的一种载体,能够延续至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故一般情况下祭祀用品并不当然构成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虽然《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但就本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依据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等,难以直接作出认定。


然而,即使某种祭祀用品不属于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其仍可能因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不应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普遍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社会公德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地域性,其内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认定、倡导和弘扬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公认的社会公德。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


《殡葬管理条例》明确指引,殡葬管理和改革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革除丧葬陋俗。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据此,开展祭祀活动要依法依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顺应时代发展变化,遵循“绿色、低碳、环保、文明”的原则,弘扬绿色文明新风尚,培育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极大改善,祭祀孝亲文化呈现积极多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众树时代新风,移风易俗,以敬献鲜花、系丝带、撰写怀念性文章、网络简朴祭祀等更为文明和节俭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厚养薄葬的新观念新风尚正在悄然形成、蔚然成风。也有民众仍沿袭旧俗以诚敬朴素的方式进行祭祀活动,应予尊重。但对于不求祭祀之诚,花样翻新、专治仪文,高价消费、大操大办,焚烧仿真房屋别墅甚至宫殿以及精致纸车纸牛纸马纸人等行为,不仅脱离了祭祀活动慎终追远之本,还容易滋长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不良之风,既有悖善良风俗,更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甚至形成火灾隐患、酿成火灾事故,不应予以支持、鼓励。


本专利名称为“组合式民俗祭祀用祭品房”,系用于祭祀活动,其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具有多层骨架结构的仿真房屋,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产品为一次性使用,使用后焚烧处理。实践中,此类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且易在民众中引发攀比,也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违背厚养薄葬、移风易俗的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基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一条及第五条第一款和《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立法宗旨等的分析,对本专利所涉祭品房这种凸显祭祀活动奢靡铺张的发明创造予以专利保护,与和谐、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一致,与绿色、低碳的新发展理念不一致,不利于弘扬时代新风、培育文明风尚;同时,亦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专利法立法宗旨不一致。


综上,刘*彬关于本专利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本上诉理由成立。鉴于是否属于保护客体问题是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的前提,在本院已认定本专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情况下,对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无需再行评价。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有所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刘*彬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387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512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刘*彬针对专利号为201621329174.3、名称为“组合式民俗祭祀用祭品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鹏


审 判 员   梁 晓 征


审 判 员   欧 宏 伟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烨 烨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