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我国法院再作SEP费率判决;我国首例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圣奥化学技术秘密案二审部分改判
2024/1/19
资讯速览:
1.最高院就ACT诉OPPO语音SEP费率案作出二审判决
2.我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
3.我国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赔2000万元
4.圣奥化学诉晋腾化学侵犯技术秘密案二审部分改判
5.Anthropic与音乐出版商的人工智能版权诉讼
6.飞利浦与OPPO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结束全球诉讼
7.日本NTT加入Sisvel的5GMM专利池
01 最高院就ACT诉OPPO语音SEP费率案作出二审判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dvanced Codec Technologies, LLC,高清公司)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六案做出终审判决。
本案中,二审法院适用“可比协议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费率,确定了选择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需考虑的若干因素;确定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判断当事人存在过错可以考虑若干因素等。
案情简述
2018年11月,高清公司以OPPO公司故意拖延涉案六件专利的许可谈判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计请求法院判令OPPO公司赔偿高清公司人民币3.42亿元。
2019年12月,OPPO公司以高清公司违反FRAND许可谈判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高清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FRAND义务;判决OPPO公司在中国制造、销售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许可费率;并判令高清公司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六件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并判定OPPO应当支付相应的许可费。
最高院采取可比协议法并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判决许可费率
可比协议法
实践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包括“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参照具有可比性专利池中的许可信息法”等。其中,可比协议法是指参照已有的通过商业谈判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来决定涉案专利的许可费率。该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较为公平客观地反映市场定价。在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协议时,应当考虑:许可谈判的环境、许可主体的相似性、许可专利的相似性以及许可条款的相似性。
本案中,最高院根据高清公司提供的协议,着重考虑许可标的、被许可方情况、许可的地域范围、许可谈判环境、专利实施规模,选择了最具可比性的协议,将OPPO公司实施涉案六件专利的单位许可费率确定为0.008美分/台。
双方过错程度认定
双方谈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具有并展现出愿意达成许可的真诚意愿。在实践中,权利人的过错通常考虑:是否在起诉前向侵权者发出书面侵权通知、是否明确拒绝许可请求、是否反复以起诉或禁令相威胁或付诸行动、谈判过程的中断原因、是否拒绝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是否拒绝提供许可费率计算方式等等。实施人的过错通常考虑:收到书面侵权通知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回应、是否同意及是否提出反要约、是否拖延或中断协商、提出许可条件的合理性等等。法院根据查明的双方许可谈判沟通情况,认定双方对未能达成许可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最高院判决OPPO应在六案中向高清公司共支付许可费用1539万元。
本案是我国法院对SEP许可费率第二次作出判决,最高院判决的1539万元的许可使用费金额与高清公司所主张的3.42亿元之间有较大差距。去年12月,重庆一中院对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是我国首个SEP许可费率判决。在这一案件中,法院最终确定中国区的5G许可费率为0.707美元/台,与诺基亚公开声明的5G专利许可统一费率3欧元/台的主张也有着不小的差异。有关这一领域的更多动态,我们将持续关注。
02 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XR(Extended Reality,扩展现实)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一个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AR(Augmented Reality,增强现实)、MR(Mixed Reality,混合现实)等多种技术的统称。
基本案情
PICO是一XR平台,致力于VR研发、虚拟现实内容及应用打造,发布虚拟现实软硬件产品原告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产品,同时通过“PICOVR助手”App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
被告王某在其运营的VR网站中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内游戏资源,用户徐支付会员费成为其VR网站会员后,被告向用户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并指导其付费用户使用账号和密码获取PICO内游戏资源。此外,被告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和互联网账号实名制的前提下,仍实施侵权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相关法律和商业道德。
被告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的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一方面,被告行为破坏了原告基于自主经营权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的规定和限制,增加原告对PICO账号使用行为管理的成本和压力,扰乱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另一方面,被告行为导致大量用户无需注册PICO账号、付费购买游戏,破坏了原告PICO产品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损了原告关于付费资源的潜在交易机会,使得本属于原告的收入、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原告基于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容而产生的经营收益。
被告将对两原告经营管理的妨碍转化成自身竞争优势,也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前应用市场中,VR设备占主要地位,同时,大量“寄生”于VR生态并蚕食正当商业模式的现象也频繁出现,如本案中被告经营的VR网站。法院认为,对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而言,竞争资源不仅包括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获取的优质商业资源,也包括平台经过激烈竞争和长期经营所积累的用户和流量。
03 我国首例涉数据抓取交易不正当竞争案终审判赔2000万元
1月16日,我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及深圳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案情简述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平台经营者,指控简亦迅公司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微博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并通过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请求法院判令简亦迅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0万元。
法院审理及判决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简亦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简亦迅公司不服,上诉于广东高院。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简亦迅公司在每次抓取微博数据时,均通过变换IP地址和微博用户账号等技术手段,以规避微博服务器的反抓取数据防护措施,其经营的iDataAPI网站对外售卖的微博数据不但完全覆盖了微博网页上的相应展示内容,还包含大量微博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产生的后台服务数据,以及微梦公司的大数据产品“微指数”,调用次数高达21.79亿余次,并根据用户调用数据接口次数收取相应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简亦迅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微梦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iDataAPI网站公布的调用微博数据次数超过21亿次,按照收费标准中位数1元/100次计算,可得简亦迅公司非法收入超过2179.79万元,结合简亦迅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多、采用恶意技术手段、持续时间长、调用微博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以及采用混淆服务来源或经营关系的方式宣传其侵权服务等因素,故对微梦公司诉请赔偿的20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数字经济时代,单个数据可能并不具有太大经济价值,但大量数据的集合则有着不容小觑的商业价值。网络平台在获取和使用数据时,应当严守合法合规的底线,公平竞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4圣奥化学诉晋腾化学侵犯技术秘密案二审部分改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陈某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赔偿2.01亿余元的判项;撤销并改判江苏高院对圣奥化学所提“销毁利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被诉侵权生产设备”的诉讼请求重新审理。
案件过往
2018年12月28日,江苏高院曾就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及三名自然人圣奥化学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及刑事判决生效后,山西翔宇及其共同侵权人并未停止侵权行为。2019年4月29日,基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圣奥化学向江苏高院提起了相关的民事诉讼。
2021年11月15日,江苏高院就原告圣奥化学诉被告陈永刚(山西翔宇原法定代表人)、晋腾化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陈永刚、晋腾化学立即停止侵害圣奥化学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销毁利用圣奥化学商业秘密制造的被控侵权生产设备、赔偿圣奥化学损失20154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469542元。
二审法院对“销毁侵权生产设备”的裁判观点
最高院首先认定,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在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仍处于非公知状态时,该技术秘密仍有予以保护的必要。为消除技术秘密被继续披露、使用的危险,维护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有必要责令侵权人销毁其所掌控的技术秘密载体。若侵权人利用该技术信息制造侵权设备后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则侵权设备是承载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载体。避免侵权设备所承载的技术秘密因设备的流转、使用而导致其上所附技术秘密扩散开来,有必要判令销毁侵权设备。
但是,最高院认为,“销毁”并非指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仅是指采取诸如拆改等各种手段,将设备所附技术秘密去除,使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的属性。当侵权设备并非技术秘密载体,而仅是侵权工具时,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系侵害技术秘密的专用物品,除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外不具有其他合法用途,否则,销毁侵权设备既非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必要措施,也不符合节约资源的社会公共利益,判令销毁侵权设备则可能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05 Anthropic与音乐出版商的人工智能版权诉讼
近日,人工智能公司Anthropic要求美国田纳西州联邦法院驳回环球音乐、ABKCO和康科德音乐集团早先提出的禁令请求。该禁令要求禁止Anthropic通过聊天机器人Claude使用和复制他们的歌词。本周二,Anthropic向法庭表示,三家音乐出版商无法证明他们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该公司还辩称,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去年10月,上述三家音乐出版商对Anthropic提起诉讼,这是第一起针对歌词的诉讼,也是第一起针对Anthropic的诉讼。此前,作家、视觉艺术家和《纽约时报》等版权所有者都曾起诉Meta平台和OpenAI等科技公司使用他们的作品来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
音乐出版商指控Anthropic侵犯包括碧昂斯、滚石乐队和海滩男孩等音乐人的至少500首歌曲的歌词版权,将其作为从互联网上抓取的“大量文本”的一部分,以训练Claude对人类提示做出反应。
去年11月,音乐出版商向法院申请了一项初步禁令,以阻止Anthropic使用他们的版权材料来训练Claude,并迫使该公司实施“护栏(guardrails)”,禁止复制他们的歌词。
本周三,Anthropic回应说,它已经设置了护栏,以防止Claude生成受版权保护的材料。
音乐出版商的律师表示,他们对自己的请求很有信心,并“相信Anthropic的侵权行为应该被制止”。
Anthropic辩称,如果这些措施在过去的某些情况下失败了,那将是产品的一个“缺陷”,而非“功能”。该公司表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其他Claude用户“输入提示词导致原告的歌词被显示给他们”。
Anthropic认为,普通人不会使用世界上最强大、最先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之一,向他们提供他们可以通过无处不在的网络浏览器更可靠、更快速地访问的内容。
此外,该公司还表示,其“有信心”其人工智能培训能够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有关这一案件的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06 飞利浦与OPPO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结束全球诉讼
近日,OPPO公司和飞利浦公司签署了一项专利许可协议,结束了两家公司之间的全球诉讼。据悉,协议涵盖了飞利浦3G、4G 和 5G技术相关的专利。但具体条款尚未披露。
此前,双方在英国、荷兰、德国和印度法庭上的专利纠纷已持续近两年。系列案件起始于2022年4月,飞利浦首次向英国专利法庭起诉OPPO侵犯三项专利,称OPPO在英国销售的各种移动设备侵犯了其一个或多个3G、4G标准专利。
2022年7月,英国专利法庭的Mellor法官向飞利浦发放了针对OPPO的反诉禁令(AASI),理由是OPPO将在中国法院寻求反诉救济的威胁足够紧迫。
在结束了与飞利浦的纠纷后,OPPO仍面临与诺基亚在印度、中国、英国和欧洲等地的纠纷,以及与InterDigital在印度、中国、英国、德国和西班牙的纠纷。相关案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07 日本NTT加入Sisvel的5GMM专利池
近日,国际知名专利运营公司Sisvel International S.A.(Sisvel)宣布日本电报电话公司(NTT)已加入其5G MM专利池。该专利池的参与方包括日本三菱电机公司、韩国SK电信公司、西门子股份公司和紫光展锐(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等,NTT的加入使得该专利池中的专利所有者总数达到16名。
据悉,Sisvel 5G MM许可计划于2022年12月启动,提供了一种高效透明的方式来使用蜂窝标准必要专利,涵盖2G、3G、4G和5G技术,由参与的专利所有者拥有和/或控制,并以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
为此,Sisvel 5G MM项目经理Donald Chan表示:我们很高兴NTT的加入。这再次表明,我们致力于提高蜂窝消费电子市场的许可效率。我们相信,这一发展,加上所有参与专利所有者提供的知识产权质量,将鼓励大家可以广泛使用该专利池许可。
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纠纷频发,除在世界各地进行诉讼和谈判外,越来越多专利权人选择加入专利池,以专利池作为媒介与实施人达成专利许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许可的效率,减轻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的诉累。有关这一领域的相关动态,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