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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专家建议法院判赔与市场价值 司法定价、证据发现程序

日期:2013-11-1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维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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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近日表示,要通过提高司法赔偿额来引导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提高,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中,要构建知识产权司法定价与市场价值的良性互动关系。

  孔祥俊是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发表上述观点的。据悉,这是学界首次提出“司法定价”概念。本届年会于11月2日至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

  提高司法定价

  与会专家解释,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涉案知识产权的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司法定价”。

  “如果被侵害的知识产权未获充分赔偿,知识产权就将成为廉价品。我们要通过提高司法赔偿额,来引导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提高。而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提高,反过来又将推动司法定价的进一步提升。”孔祥俊说,司法定价应与市场价值挂钩。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一直为业内所诟病。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的占78.54%,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每起案件1.5万元;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采用“法定赔偿”的占97.63%,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6.2万元;专利侵权中,采用“法定赔偿”的比例为97.25%,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8万元。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谢群说:“司法虽然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但其所具有的逆向传导功能,使得每一个判决都将影响到主体最初的行为。司法判赔额增加后,侵权人将因侵权成本的加大而有所顾忌,而权利人对受损价值的认识也更加清晰从而增强警惕。”

  引入发现程序

  事实上,法院判赔额之所以偏低,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难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侵权人因侵权获利多少,权利人因被侵权损失多少,在实践中最难证明。

  孔祥俊坦言,证据规则正是制约侵权损害赔偿的瓶颈。为此,最高法院正在加强证据规则的完善,必要时或将引入国际上通行的“发现程序”。

  据专家介绍,“发现程序”是指当事人可以相互索求信息,以共同发现事实和真相。这意味着举证不再是固定给某一方的责任,而是由双方共同完成。举例来说,甲方需要的证据在乙方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来提供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显然,这在解决权利人无法证明侵权人获利多少的问题上具突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上一直在探索突破。今年4月份的全国知识产权庭庭长培训班上,孔祥俊就明确提出,对于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额,但实际损失却难以以一对一的证据精确证明时,“可以在法定损害赔偿的最高额以上适当裁量。”

  司法惩戒失信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则表示,提高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固然重要,但在此之前,还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亟待解决,即知识产权的价值问题。“如果不知道知识产权的价值究竟是多少,那么如何来评判赔偿额的高低?”他认为,这个问题一直以来为学界所忽视,实践部门在操作中也因此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

  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玉敏看来,还需跳出知识产权法的视野来看待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之所以举证难是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上还缺乏对作伪证的约束机制。以美国为例,有人在法庭作证中一旦说了谎话,其以后在任何案子中所说的话都不再为法院所采信。而在我国,当事人在证明自己侵权或未侵权,获利多少损失多少的问题上,如果说了假话被法庭采纳了就是赚了,如果被发现说谎也基本不会产生不利后果。”她建议,加大对伪证行为的惩戒力度,有利于解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额偏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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