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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2022年检察机关起诉9300余人

发布时间:2023-03-03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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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为电信诈骗、敲诈勒索、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提供便利,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近年来,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不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2022年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基本态势

(一)案件数量保持在高位。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6000余人,2021年起诉人数攀升至9800余人,2022年起诉9300余人,近三成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自然人犯罪占多数,共同犯罪比例较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绝大多数为自然人犯罪,其中,无业人员占40%;共同犯罪人数占比达65.7%,犯罪分子多具有较为明确的分工,趋于团伙化。如,被告人谢某某、辛某某在公司亏损后,自2018年开始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招募员工负责数据收集、上传、审核和销售等环节,违法所得达450余万元。

(三)犯罪手段多样化、网络化、产业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有的是行业“内鬼”泄露、倒卖个人信息,有的是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后窃取,有的是通过网络购买、出售,犯罪手段、方法趋于多样化。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占36.6%。如,某公司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多个招聘平台中的个人信息4600余万条并出售。从信息获取到出售、使用,犯罪呈现产业化趋势,交易模式甚至订单化,犯罪效率更高、手段更隐蔽,查处难度更大。

(四)被侵害的个人信息类型多、范围广,且与下游犯罪密切相关。被侵害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多样,基本覆盖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如电话号码、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信贷信息等,甚至还有绑定电话号码的社交账号,导致被害人变成“透明人”。犯罪分子获取这些信息后,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如,被告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在网络上购买个人信息后,冒充老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给老年人打电话,诱骗老年人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价值仅42元的保健品,骗取33名被害人56万余元。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问题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有的行业“内鬼”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涉及金融、房产、车辆管理、医疗、通信、物业等多个行业。如,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在银行负责征信信息查询的便利,违规查询公民征信信息并出售给他人牟利。

(二)APP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问题突出。一些APP存在过度收集、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问题,还有的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专门开发APP软件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如,被告人樊某某等人诱导贷款人注册“融益花”APP,非法获取与提供服务无关的贷款人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其中获取通讯录98万余条。又如,田某某等人专门设计“预约挂号”APP软件,非法收集注册患者信息13万余条后出售给“号贩子”。

(三)网络聊天工具沦为个人信息交易渠道。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寻找买家卖家,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问题较突出。如,被告人焦某某通过QQ联系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34万余条,并通过QQ、微信等进行宣传,将部分个人信息出售牟利。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暗网进行联络、交易。如,被告人李某用虚拟币在暗网论坛购买“社工库资料”转存于网盘,并将网盘链接分享到QQ群。

(四)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一些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下载不明网站链接、使用所谓“颜值检测”软件、随意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包装等,极易泄露个人信息。如,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服,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名向银行用户发送附带网站链接的诈骗短信,获取个人信息后开通银行卡副卡,并诈骗被害人90余万元。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势头,检察机关将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同时结合办案,积极促进溯源治理,促进源头防范此类犯罪易发多发。

一是依法从严惩处。认真贯彻执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结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深挖关联犯罪,依法追溯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和源头,加强对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力度。重点聚焦金融、电信、房产、酒店、劳务中介等多发行业,依法从严打击行业“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是完善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线索移送、同步介入、人员协作、会商研判机制,协同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推动形成多元共治新格局。

三是促进健全制度规范。在制定出台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推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四是以高质量检察监督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沟通,推动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常态化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完善行业规则,强化个人信息源头保护。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不断加强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促进全社会养成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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