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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41161 号“张子憨”商标异议案

日期:2023-10-08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田彦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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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


异议人: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松本丧丧服饰工作室


被异议人:曹某


被异议商标:


张子憨.png


指定使用商品: 第25 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关于“张子憨”抖音小店页面截图;“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子憨”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知名抖音账号权益。本案异议人提供的关于“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最早发布视频页面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张子憨”系异议人抖音平台账号名称,主打服装穿搭的推广、服装销售,通过发布服装穿搭视频等拥有粉丝,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相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张子憨”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了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情形。


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综合考虑账号名称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范围与账号名称使用领域的重合度、申请的主观意图。本案异议人是一家服饰行业企业,“张子憨”是其在抖音平台发布日常穿搭、进行网络销售的账号名称。异议人提供的“张子憨”抖音号、淘宝店铺粉丝量截图、“张子憨”2021 年5 月和6 月获赞的抖音视频截图、“张子憨”抖音号主页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张子憨”在抖音平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固定的粉丝群体。另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 25 类“ 服装;婴儿全套衣;舞蹈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商品在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与异议人“张子憨”抖音号的服务内容、受众等方面具有较高重合度和关联性。相关消费者在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后自然联想到异议人“张子憨”抖音账号及相关抖音视频,易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包括“潘睿希”“黄满满”“十五世”等多件与网红博主名称、知名自媒体账号名称相同的商标,并集中在第25 类商品,由此可见被异议人恶意注册商标的意图极为明显。本案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仅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抖音账号名称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亦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对异议人抖音账号名称的损害。


3.综合评述


随着新媒体在互联网的沃土蓬勃发展,新媒体账号在流量导向的驱动下自身商业价值与日俱增。现实中逐渐出现了新媒体账号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形,从而引发了不同主体之间的纠纷。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灵活运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对“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是否属于该条保护的在先权益进行了分析。该案综合研判了“张子憨”抖音账号的知名度,并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异议人“张子憨”这一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了法律保护,有利于打击新媒体领域搭便车、蹭知名度等不当行为,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