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黑洞照片”事件再看平台经营行为
4月中旬,图片网站视觉中国因一张“黑洞照片”被卷入舆论的漩涡,一时间,各类媒体一拥而上,对视觉中国“碰瓷式维权”“利用法律敲诈勒索”的指责不一而足。究其原因,4月10日,人类利用技术手段编辑合成的首张“黑洞照片”在上海、华盛顿、布鲁塞尔等全球六地同时发布,按照欧洲南方天文台的规定,“黑洞照片”与该网站上发布的其他图片一样,实行开放性许可,只要注明来源,任何个人或平台均可无偿使用。这意味着,对于“黑洞照片”不会出现“版权转让”等情况,任何个人或平台不会拥有该图片的任何权利。但视觉中国的客服人员却对用户表示,视觉中国已获得“黑洞照片”授权,使用该图片需向平台付费。
对于此次事件,笔者拜读、梳理了几十篇相关评论文章,在此想就几个涉及图片网络版权保护的共性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集体管理模式并非必须
有评论文章称,视觉中国作为网络经营平台,从事版权经营业务属于非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集中许可的产物,例如音乐、图片等权利人和使用者众多且权利人难于有效行使权利的作品,比较适宜集中许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集中行使作品授权、定价、使用费收转、执行监督等权利。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移植于西方,基本是互联网时代之前的产物,早期移植集体管理制度时也未经过国内市场的充分检验。
进入本世纪以来,信息网络的开放式传播所形成的巨大优势,不仅颠覆了版权产业的格局,也对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新挑战。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大多作品都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制作、传播,腾讯、爱奇艺、今日头条等知名企业都兼具网络版权经营平台的身份,这类平台已成为作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即便是较早建立起集体管理制度的音乐作品领域,当前集体管理活动所占据的版权市场份额也不足半壁江山。
视觉中国在业内以经营图片作品版权交易闻名,其拥有2亿存量的图片作品库,这些作品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视觉中国作为法人自有版权的作品;二是视觉中国代理经营的作品。
视觉中国自有的法人作品主要包括:通过合同转让方式收购的其他图片企业和个人摄影作者的作品、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签约摄影作者不断创作的新作品,以及与视觉中国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业摄影作者拍摄的特殊职务作品。视觉中国对这些作品拥有法律赋予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正是因为拥有这批法人作品,视觉中国才由网络平台服务商转化为图片作品权利人。
此外,视觉中国依据合同约定代理经营着近240家国内外图片企业及43万名个人摄影作者的图片作品,这部分图片作品占据其平台作品库的70%以上,是视觉中国的主要经营对象。而关于视觉中国经营模式的合法性所引发的争议,则主要围绕其对这部分代理作品的版权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授权使用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但相关法律条例并未规定哪些作品可以分散授权、哪些作品必须集体管理,也没有禁止网络平台从事版权交易。版权作为一种私权,其管理方式应当尽量符合权利自治原则,权利人有权自主选择授权方式。
同时,依据视觉中国提供的信息,迄今为止视觉中国涉及的大多数版权纠纷案件都以其胜诉告终,但绝不能因此理解为司法机关“偏爱”某个企业,这是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版权平台的评判取向——承认网络版权平台是技术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就像不能为了维护金融体制而取缔支付宝和微信钱包一样,我们也不能为了维护集体管理而取缔网络版权平台。当前,我们应该着眼于规范网络版权平台的经营行为,推动网络平台经营模式和集体管理模式融合生长,探索一种版权保护新机制。
授权使用原则毋庸置疑
当前,图片市场侵权现象严重,俨然已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版权保护的宗旨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人们的创作热情,推动作品的传播使用,促进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即便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官方媒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图片亦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完成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也不能成为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正当理由。图片作品无论是属于视觉中国,还是属于其他权利人,都应当受到一视同仁的法律保护。
授权使用原则是版权保护的基石。如果这块基石被撬动,版权保护安在?
平台经营活动仍待规范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衡量,网络版权平台的自有法人作品应是通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途径取得的,其代理经营的他人作品也需经过合法委托。一旦网络版权平台擅自利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从中获利,则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其必须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于网络版权平台而言,这是一条不能逾越的底线。
视觉中国声称其作品库中的图片作品都有明确来源且经过了合法授权,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平台用以销售或维权的图片均是依法享有权利的作品或受委托经营的作品。视觉中国回应“黑洞照片”问题则是由管理疏忽所致,且交易并未真实发生。
在笔者看来,无论如何,一家知名图片网站试图销售一张没有获得授权且无需授权的图片,这在经营管理层面都是一项严重纰漏,视觉中国必须通过此次事件认真汲取经验教训,加强版权资产管理,规范版权交易行为,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
依法维权行为应当鼓励
在此次视觉中国事件的舆论中,媒体提出了“碰瓷式维权”的概念,这并非版权保护工作中的惯有概念。那么这种“碰瓷式维权”具体指代何种情形呢?笔者罗列了近期一些媒体报道的所谓情形:
第一种,有媒体指称一些机构使用没有获得授权的他人照片索赔。笔者认为,网络经营平台擅自销售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或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向第三方索赔,这不属于维权行为,而是一种直接侵权行为。如果证据确凿,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将维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混为一谈,既不严肃且不专业。
第二种,有媒体指称一些企业以维权为手段要求使用者签订购买图片合同。这在业内被称为“以打促销”行为,即权利人要求侵权人通过购买授权的方式代替赔偿。目前在维权活动中这是比较普遍和常见的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图片、音乐、视频、文字等作品的权利人而言,依法抵制侵权行为,推销自身作品,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种,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通过技术手段,追查前些年转载不规范的文章、照片等,动辄索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版权费。事实上,自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以来,所有侵权行为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报道不应以“前些年”为由指摘某些企业的维权行为,无论何时权利人都有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第四种,有媒体报道一些图片机构频繁发起版权侵权诉讼,赔偿标准动辄要求每张图片上万元,诉讼利润成为图片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一些企业或个人趁版权侵权裁量体系尚不完善之机,将维权异化为一本万利的生意,甚至衍生出一条由摄影作者、行业协会、图片公司、律师等组成的灰色利益产业链。
上述说法均来自一些媒体的报道,笔者想就此表达几点自身看法: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对赔偿诉求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尚未有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近年来,业内关于法院判赔数额太低的抱怨不绝于耳,一张图片、一首歌曲、一个软件判赔几百元的案例比比皆是,能判赔上千元已是皆大欢喜,鲜少有一张图片判赔一万元的情形。视觉中国虽然是一个比较重视维权的企业,但要说其主要利润来自诉讼判赔,似乎有点评价不实。即便真实如此,依法维权所得也不应受到指责。
其次,著作权是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使用过程中衍生的一系列权利。摄影作者、行业协会、图片网站、律师等组成的是一条合法的利益链,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怎能说这种合法权益是一种灰色利益呢?
此外还有媒体称恶意诉讼现象已经偏离了版权保护的初衷,严重影响到媒体发展的法治生态环境。笔者无法考据这类似是而非的评价依据是什么,但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目前无论就北京地区还是全国范围而言,版权案件还远未达到诉讼过度,而是亟需加强维权保护,这应该是业内人士的基本共识。至于版权恶意诉讼影响媒体发展的说法,笔者更不敢苟同。
国家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网络版权企业,视觉中国应当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媒体可以予以监督和批评,但对依法维权行为的指责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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