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来电诉街电:专利大战,再赢一局

日期:2020-09-2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字号:

共享充电宝行业自2016年起开始发展,先后经历了爆发、沉淀阶段,2019年起市场开始走向成熟。随着共享充电宝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的加剧,以构建技术壁垒为主的专利诉讼也随之增多。艾瑞咨询发布的2020共享充电宝行业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2月,关于共享充电宝的专利纠纷案件达80余起,赔偿金额一般为百万甚至千万元。


近日,共享充电宝领域两大知名企业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科技)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街电科技)之间的又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终审判决街电科技停止专利侵权,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维持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自2016年以来,来电科技分别在北京、广东等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街电科技等公司制造的多款产品侵犯其多件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街电科技赔偿来电科技200万元。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最高院的判决将进一步奠定来电科技在该服务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并最终对其扩大市场竞争优势产生积极作用。此外,企业只有尊重知识产权,才能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充电装置引发纠纷


来电科技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致力于为手机用户提供免费移动充电服务的科技公司,主要业务覆盖充电宝自助租赁、定制商场导航机开发、广告展示设备等服务。2015年10月,来电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下称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6年4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20847953.1),目前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来电科技诉称,街电科技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据此,来电科技将街电科技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街电科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庭审时,来电科技明确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8,其中对权利要求8主张只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


街电科技成立于2015年,主要为用户提供移动充电解决方案,其经营模式为在合作商户放置充电箱设备,为店内外消费的顾客提供移动电源租借服务。对于来电科技的指控,街电科技表示,其未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案中,被诉产品始终归被告所有,被告也没有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不存在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被诉产品未落入原告诉请保护的专利权范围;被诉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诉请赔偿金额过高。被诉产品还处于前期投放阶段,并未从中营利等。


2018年2月24日,针对街电科技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3、6、7及权利要求8、9引用权利要求2、3、6、7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街电科技未经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来电科技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判决街电科技立即停止专利侵权,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扫描二维码归还的6口产品),赔偿来电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上诉请求遭到驳回


街电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充电夹紧”“适配夹紧”的解释,与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及内容不一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判决撤销第350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来电科技主张的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应驳回来电科技的起诉等。来电科技则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街电科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二是是否应裁定驳回来电科技的起诉。


针对争议焦点一,最高院认为,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有一三角形沉孔,电磁铁上有一圆柱形的轴,通过主控板驱动电磁铁的轴运动,电磁铁的轴插入沉孔,实现对移动电源的夹紧,防止移动电源松脱。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电磁铁的轴和移动电源上的沉孔相互配合以夹紧移动电源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电磁铁与充电移动电源适配夹紧”的技术特征相同,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最高院指出,街电科技上诉主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行初5272号行政判决(下称前述行政判决)已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可裁定驳回来电科技的起诉。在该院已受理各方当事人不服前述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2019)最高法知行终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该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判决撤销前述行政判决,故该案不存在来电科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可以裁定驳回来电科技起诉的情形。


综上,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该案电话联系来电科技和街电科技,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及早保护赢得主动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对两家公司的专利情况进行了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9月15日,来电科技在国内共有116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包括6件发明专利、74件实用新型专利、35件外观设计专利和1件香港专利,此外还拥有10件国际专利;街电科技在国内拥有71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0件,实用新型专利32件,外观设计专利9件。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街电科技在二审判决中败诉,表明了街电科技在专利技术积累上要明显弱于来电科技,而后者通过终审胜诉,也将进一步奠定其在该服务领域的技术竞争优势,并最终对其扩大市场竞争优势产生积极作用。”


在李俊慧看来,来电科技提起专利诉讼主要有两大原因:其一,相关厂商可能涉嫌侵犯其相关专利,其发起专利诉讼维权理所当然;其二,通过一系列专利诉讼,可以对外形成来电科技专利积累较好的形象认知,对于来电科技获得更多投资青睐也会发挥积极作用。


“共享充电宝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模式开展业务,排在首位的都是要尊重知识产权,既包括自己的,也包括其他企业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长期立于不败之地。”李俊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