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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标题:商标与商号相同引纷争,法院认定老字号享有在先商号权益——“贾寨任家”不许他人“攀亲”
在河南地区,当地人对于老字号贾寨任家豆腐干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怀。而围绕着“贾寨任家”四字,同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的两家食品经营企业却产生了一场纠葛。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对商丘市丰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丰禾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商标局发布的第1630期商标公告显示,丰禾食品公司第8783044号“贾寨任家”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豆腐制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同地同行起纷争
根据《虞城县志》记载,“贾寨豆腐干为贾寨任氏始创……有二百余年历史”。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05年9月3日,商丘市虞城县贾寨镇任家豆制品厂(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经营者为任某,主营豆制品加工、销售,后于2009年10月2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名称为虞城县贾寨任家豆制品厂(下称贾寨任家豆制品厂)。2007年10月,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生产的“馨远斋”牌豆腐干被河南省委宣传部、河南省文联授予河南省老字号品牌,任某系贾寨豆腐干第十代传人,其生产的“馨远斋”五香豆腐干在当地备受青睐,“馨远斋”五香豆腐干的制作技艺被列入第三批商丘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0年8月3日,丰禾食品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等。在成立两个多月后,丰禾食品公司便于2010年10月27日提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1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豆腐制品、芝麻酱、咸菜、食用油等第29类商品上。
贾寨任家豆制品厂认为,贾寨豆腐干为贾寨任氏始创,其商号“贾寨任家”已在豆腐制品及其五香豆腐干等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在商丘市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丰禾食品公司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同处于商丘市,且均为食品经营企业,丰禾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在豆腐制品上的注册损害了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对“贾寨任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益。据此,贾寨任家豆制品厂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对诉争商标在豆腐制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在豆腐制品上的注册损害了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在先商号权,遂裁定丰禾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在豆腐制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丰禾食品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原商评委未考虑当地市场发展的客观现状及丰禾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所裁定损害了丰禾食品公司的利益。
在先商号获保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寨任家豆制品厂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贾寨任家豆制品厂一直使用“贾寨任家”作为商号经营五香豆腐干等豆制品的生产、销售,并在商丘市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丰禾食品公司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同处商丘市,且均为食品经营企业,丰禾食品公司对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商号的知名度理应知晓,而诉争商标“贾寨任家”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贾寨任家”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生产、销售的五香豆腐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上,法院认为丰禾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在先商号权,遂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丰禾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丰禾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在先使用了“贾寨任家”商号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一审法院混淆了“馨远斋”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的关系,“馨远斋”知名不等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知名,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贾寨任家”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丰禾食品公司主张其对诉争商标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损害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利益。
关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为“贾寨任家”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为“贾寨任家”,该厂成立于2005年9月3日并一直使用“贾寨任家”商号从事五香豆腐干等豆制品的生产、销售,而且其生产的“馨远斋”五香豆腐干及其制作工艺均享有一定知名度。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贾寨任家”构成,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商号完全一致,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生产、销售的五香豆腐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同时,丰禾食品公司与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同处商丘市,均为食品经营企业,丰禾食品公司对贾寨任家豆制品厂商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理应知晓。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贾寨任家豆制品厂的在先商号权益,据此判决驳回丰禾食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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