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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双方曾签订投资协议书,华佗国药公司明知并曾明确同意“华佗国药”广东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华佗国药” 的字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登刊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至2017华佗国药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再持有“华佗国药”广东公司的股份 , 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故“华佗国药”广东公司不再具有使用“华佗国药” 字号的法律基础;
2024年5月31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在华佗国药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一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损害华佗国药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30万、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后不得含有“ 华佗国药” 字样等。
消息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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