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改判“华佗国药”不正当竞争案
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但双方曾签订投资协议书,华佗国药公司明知并曾明确同意“华佗国药”广东公司在其字号中使用“华佗国药” 的字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登刊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北京高院二审认为,“华佗国药”广东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至2017华佗国药公司及其子公司均不再持有“华佗国药”广东公司的股份 , 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联系,故“华佗国药”广东公司不再具有使用“华佗国药” 字号的法律基础;
2024年5月31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在华佗国药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一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损害华佗国药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30万、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后不得含有“ 华佗国药” 字样等。
消息来源:知产库
-
上一篇:无
-
下一篇:
- 两家“厦航”对簿公堂
- 巨宣网络冒用抖音名义推广侵犯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
- 全国首例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不正当竞争案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 涉“信远斋”桂花酸梅汤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