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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馆因擅自在蛋糕上使用《熊出没》卡通形象惹上官司

日期:2022-02-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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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蛋糕上装点一些动画卡通玩偶已成为烘焙店的卖点之一,殊不知这样的卡通蛋糕,会存在侵权的风险。


因认为江苏省仪征市一家烘焙馆未经授权使用了动画片《熊出没》的“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等卡通玩偶形象,《熊出没》的版权方某动漫公司将上述烘焙馆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下称仪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烘焙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该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卡通蛋糕引纷争


据了解,《熊出没》自2012年起,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多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开播,同时《熊出没》系列拥有十分广泛的国际市场,深受观众喜爱。片中的“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前述动漫公司已取得《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该动漫公司经过调查发现,烘焙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上使用了《熊出没》相关卡通玩偶形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仪征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52万元。


烘焙馆辩称,玩偶摆件是通过淘宝网上店铺购得,应由淘宝店铺承担侵权责任。


仪征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烘焙馆销售蛋糕使用的玩偶卡通形象与涉案“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体态特征、色彩组合、线条勾画等方面均基本相同,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行为系对美术作品的模仿和抄袭。烘焙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玩偶,侵犯了动漫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烘焙馆辩称涉案玩偶摆件系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玩偶使用有条件


类似纠纷并不少见。比如,2020年,浙江省宁波市的一家蛋糕店因售卖的蛋糕上有“海底小纵队”的卡通玩偶装饰被判侵权;2021年,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家甜品店因在蛋糕上使用“灰太狼”卡通玩偶,被判侵权并赔偿9000元。


不少被告表示,其使用的卡通玩偶是从电商平台或者实体玩具店等渠道购买的,其使用应当不受限制。那么,此种说法能否成为免责理由呢?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李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的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该案中,首先,烘焙馆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仅能证明该玩偶摆件系其向淘宝店家购买,表明的仅是涉案玩偶摆件的客观来源,不能证明系合法来源。其次,烘焙馆作为市场经营者,理应对普通正版产品的一般售价具有客观、合理的认识。在涉案玩偶摆件售价与其知名度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烘焙馆未询问商家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而仍以较低价格购入,可以认定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善意。故法院未采纳烘焙馆的合法来源主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表示,蛋糕店在销售的蛋糕上搭配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玩偶,实际上属于作品的发行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卡通玩偶,将其使用在蛋糕上出售给公众,则构成对发行权的侵犯。需要说明的是,著作权法上存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或“权利穷竭原则”。“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要求首次用于销售或者赠与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已经得到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授权,非法制作或者销售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在此列。著作权法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如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则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来源,包括能够出示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商品来自具备相关资质的商家。而电商平台上的卖家或者实体玩具店可能出售合法复制品,也存在出售盗版的可能。如果蛋糕店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购买卡通玩偶的商家具备合法来源,可不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仍要停止使用侵权玩偶。


“现在越来越多的烘焙店为了迎合消费者,在产品中加入流行的卡通美术作品形象。但无论个体还是企业,在其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量使用原创卡通形象,或在进货时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便规避自身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李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