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擅用音乐,斗鱼被判侵权
因认为斗鱼直播平台的主播冯提莫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播放歌曲《恋人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平台经营者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斗鱼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斗鱼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0元。记者从音著协了解到,目前斗鱼公司已向音著协支付了判赔款。
据了解,涉案音乐作品《恋人心》词曲作者为张超,其与音著协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音著协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2018年2月14日,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时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歌曲播放过程中,冯提莫与用户进行解说互动。直播结束后,视频被主播制作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音著协认为,斗鱼公司在未征得歌曲词作者及音著协许可和支付相关著作权费用的情况下,使用《恋人心》歌曲,侵犯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斗鱼公司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合理开支1.26万元。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在线审理。斗鱼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自动保存在平台上的,斗鱼公司是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约定,经转让取得直播视频的著作权,整个涉案视频作品的创作过程斗鱼公司都没有参与,视频作品也没有体现平台的意志,斗鱼公司一直都仅仅是作为网络技术中介服务提供商存在的。另外,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作品在线传播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事前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在平台首页设置了“版权保护投诉指引”,事后第一时间删除了相关链接,也没有因在线传播获益,因此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斗鱼直播平台取得涉案视频作品的著作权是基于与主播之间的转让合同关系,不构成对音著协音乐作品的复制、发行与传播,涉案视频是主播制作并上传的,斗鱼直播平台没有提供任何内容,也没有参与创作,不是网络内容提供商。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主播是视频的制作者和上传者,但因为主播并不享有对这些视频的知识产权等,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不应对视频中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侵权责任。而相应的,既然斗鱼公司是这些成果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益,其自然应对因该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斗鱼公司虽不参与创作,但直播方成果的权利属于斗鱼公司,这说明斗鱼公司不仅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也不能就此免责。综上,法院认定,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直播平台上载播的涉案直播回看视频中,存在着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其音乐作品的内容,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其应当对涉诉侵权行为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斗鱼公司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3200元。
斗鱼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斗鱼公司直接提供了包含涉案歌曲《恋人心》的涉案视频,侵犯了音著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对此案认定正确,予以确认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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