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水蜜桃”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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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无锡最著名的水果特产,那一定是“阳山水蜜桃”。可随着阳山水蜜桃美誉度不断提升,假冒和侵权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接受委托生产“阳山水蜜桃”包装盒引发的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法判令被诉包装盒生产厂家停止侵权并赔偿6万元。
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印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印刷公司接受某合作社委托生产了5000个水蜜桃包装盒,该包装盒内正面左侧印有“阳山水蜜桃”字样。经核查,该行为未获得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授权,委托其生产的合作社也非桃农协会会员。
为此,桃农协会以印刷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印刷公司辩称,其知晓“”商标是桃农协会所有,生产前已初步核查了委托单位的相关情况,包括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其公司自有商标等,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桃农协会系第201646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没有经过他人同意或者许可,生产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与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高度近似的标识。
本案中,被控侵权包装盒产品突出使用了“阳山水蜜桃”标识,在该标识中,“阳山”为主要识别文字,该标识文字与涉案注册商标除字形外读音、意思完全一致,起到描述商品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印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阳山商标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印刷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包装、销售侵犯桃农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万元。
该案中,印刷公司认为,自己是接受合作社委托生产,主观上具有善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印刷公司作为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理应知晓行业管理规定,其在接受委托时对印制被控侵权标识需要许可或授权应明知。其接受委托时也未核查合作社是否具有桃农证等其他证明资料,其自称无过错与常理不符。因此,印刷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且严格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装盒,应妥善处理而不能随意销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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