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问《罗刹海市》商标那些事儿
近日,刀郎新歌《罗刹海市》火爆出圈,众多经营主体纷纷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而早在多年前便已有“罗刹海市”商标被核准注册,亦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由此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为此,我们邀请了业内专家,一起聊聊与歌曲《罗刹海市》相关的商标问题。
一问:刀郎使用“罗刹海市”是否侵犯已在先注册的“罗刹海市”商标专用权?
吴新华认为,刀郎新歌《罗刹海市》取材于蒲松龄的小说《罗刹海市》,其本质上是作为歌曲(音乐作品)名称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杜颖表示,从商标保护制止市场混淆的宗旨出发,在歌曲《罗刹海市》发行前,尽管有“罗刹海市”注册商标存在,但很难说刀郎将其作为作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刀郎的歌曲《罗刹海市》内容主要依托蒲松龄作品中虚构的故事情节进行音乐创作,并非要借相关注册商标的市场之势,也并无混淆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因此,很难说混淆可能性成立,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问:刀郎对于歌曲《罗刹海市》发行后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可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杜颖介绍,从上述条款的内容来看,作为作品名称予以保护的前提是作品本身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且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歌曲《罗刹海市》的名称满足上述两个前提条件。商标法也明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相冲突。其中,“在先”即他人权利的产生之日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
三问:将类似歌曲《罗刹海市》等热门作品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问题?
吴新华认为,近年来,将知名影视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申请商标注册的现象屡见不鲜。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文化特色、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设计、理性选择、依法申请注册商标,而不宜盲目跟风,以免热度降温后,社会公众注意力转移,相关商标的商业价值也随之淡化或流失。此外,恶意将他人享有在先权利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盲目追赶热度,可能会“烫伤”自己。“盲目追赶热度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根本症结在于经营主体没有弄清楚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积累商业信誉,进而帮助经营主体获得竞争优势。另外,商标对于商誉来说只是‘标’,真正的‘本’是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杜颖表示,社会公众要有诚信意识,涉及到可能会“触碰”别人权利或者权益的,要主动避让,这样既是尊重别人,也是保护自己。
附:“罗刹海市”相关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8月11日上午10点,记者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网上检索系统“商标名称”一栏输入“罗刹海市”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截至今年8月9日,共有139件“罗刹海市”相关商标申请注册信息,见下图1。
图1 部分“罗刹海市”商标申请注册信息
中国商标网显示,上述商标中,7月19日歌曲《罗刹海市》发行前提交注册申请的有3件,其中北京某传媒公司于2016年4月提交注册申请的2件“罗刹海市”商标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被核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与光盘(音像)等商品上(见图2、图3),上海某珠宝公司于2019年7月提交的一件“罗刹海市”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见图4);而在歌曲《罗刹海市》发行后提交注册申请的136件相关商标,目前均显示“此商标正等待受理,暂无法查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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