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管理措施,守护商业秘密
近年来,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商业秘密保护也获得高度重视。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021年2月,《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要加强商业秘密领域立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先后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的商业秘密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4个司法解释,规范指导公检法系统的商业秘密司法行为。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仍面临着一个问题: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到底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由于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隐蔽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权利人外的其他人对商业秘密的内容无从知悉。不确定性是指并非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在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经保密的商业信息后,司法机关还要进行“非公知性”审查,删除“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剩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才是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要经历原告提供、诉辩博弈、最后经司法裁判才能确定。也就是说,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不确定的,即便是权利人也无法确定。
商业秘密这样的特点,无疑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司法机关深感“商业秘密一般不像专利权一样有较为明确的权利边界”,而推进案件的前提是要先行确认“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是什么”。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寻求保护的权利人常常在这里就铩羽而归了。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该院自建院至2021年10月,共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163件,共审结120件,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43件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占比为40%。所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办理的困难是受其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所限的。
要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逐步探索更为有效的商业秘密案件办理方法;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企业自身要加强商业秘密管理,为顺利获得保护构筑扎实基础。
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是企业数量最为庞大,也最为核心的资产。企业经营者应立足资产保护,从企业战略规划角度,重新思考商业秘密管理。企业应从需求切入,逐一定位制度角色,并确定商业秘密管理组织架构。商业秘密管理的核心是商业秘密的盘点。商业秘密的盘点既是将商业信息转化为企业资产的重要过程,也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的起点,更是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的目标。企业可以通过保密制度的日常运转,逐日记录企业持续产出的商业信息,以对商业信息使用试错纠偏过程进行记录,固化提炼商业秘密资产,并通过商业信息的汇整、标定级别、设置保密措施,使其成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资产。借此,企业得以掌握自身有哪些商业秘密、价值如何,分别对应何种级别、何种保密措施,各项保密措施如何落实,以及如何紧急防范窃密风险等。
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能够使企业在面临纠纷案件时,清楚地向司法机关展示商业秘密的内容、构成、范围和重点,表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确实系企业早已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资产,并非临时搜集或者杜撰。同时,企业对商业秘密流转使用过程的记录,也能表明其自身如何针对具体的生产经营问题提出解决或者应对方案。由此可以应对案件处理必经的“非公知性”审查,使权利人寻求保护时所面临的商业秘密认定的困难得以纾解。
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也能为企业提供面临商业秘密侵权指控时的自我保护。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常常有人员流动,员工利用在前公司掌握的知识、形成的经验从事新公司的工作,诸多商业秘密纠纷因此而产生。其中部分案件系员工携带原公司商业秘密为自己在新公司谋取不当利益,但也有部分案件其实并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状况,新公司吃了“瓜田李下”的亏。在这类案件中,清楚完整的商业秘密记录可以证明被告的自我研发,支持被告的抗辩,使其脱离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泥潭。
更为重要的是,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确保企业持续地对人员进行尊重商业秘密的教育和熏陶,不仅是企业保密文化建设的基础,同时也能持续推进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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