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呱,有没有回家?
且看“旅行青蛙”图片改编,高手还在杜蕾斯!
收到我家呱的明信片啦!
啊这个呱好可爱啊!!!
然而……会不会有侵权问题呢???
“点开微博朋友圈,听取蛙声一片。”近日,一款萌系佛性小游戏《旅行青蛙》,治暖了无数慈母慈父的心,一边怀揣着“世界那么大,我蛙该看看”的心意,另一边又按捺不住心底的召唤——“瓜娃子呀你到底什么时候才回来?!”
笔者在如数家珍自家呱寄回来明信片们的同时,意外的发现,呱呱也登上了杜蕾斯、搜狗、美团等等的海报文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图是原装蛙
下图是杜蕾斯官博公布出的图片,并配文:“一直在计划,从未出过门。”
看这满屏的细节,笔者也唯有感叹:“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
上图:搜狗略懂“沉迷略懂,无法自拔”
下图:美团外卖“自从有了袋鼠君,我家蛙再也不用一个人吃饭旅行到处走走停停”
小袋鼠,小呱呱~这个比例也太可爱了一点吧!
上图美的配文:
爱上一只不回家的蛙 等待一扇不开启的门
冷漠的眼神 紧闭的双唇
用什么留住你,我的蛙
我这满室的温暖,只为了让你多一丝恋家
一样在养呱的麻烦点个赞,我们来聊聊《育蛙经》
下图洽洽瓜子:
桌上摆了它,蛙蛙爱回家。
华为手机:玩腻了打怪升级的你,最近是不是也迷上了旅行青蛙?
你的蛙是在家还是出门旅行?随缘。你的蛙是喜欢游历名山,还是去看大海?随缘。
然而蛙生也并不那么一帆风顺……
暖心萌化之外,
怀揣对于著作权的满心热忱,
笔者开始了探索之旅
(一)“旅行青蛙” 游戏开发者
是否享有对于画面的著作权
著作权对于作品的要求有:
①作品须为人类的智力成果;
②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作品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
④作品须有独创性。
对于本图来说,蛙娃子的“家”是通过美术创作完成的,具有美感,属于美术作品。该画面中,蛙态憨厚可爱,画面温馨治愈,把房间分为上下两层,通过树桩式的“楼梯”进行连接,上层为蛙蛙的卧室,下层为生活区辅以相应的装饰品,有相当程度的智力创造高度,具有独创性。
本文在“画面著作权归属于游戏开发者Hit Point公司”的前提下,进行探讨。
(二)在微博上发布改编图片,侵权了吗?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含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旅行青蛙游戏作者没有明确许可使用游戏中的美术作品的情况下,笔者归纳出了四项可能被侵犯的权利:
①在微博上直接发出自己的图片,没有署蛙蛙的作者名,表明作者的身份,涉嫌侵犯署名权。
②对于一张原本即含蛙蛙的图片,篡改了蛙蛙的形象,换成相应的京东狗等,涉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③在原图并不含有蛙蛙形象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改编了原来的图片形成新作品,涉嫌侵犯改编权。
④发布在微博等处,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然,此处也须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情形,但合理使用仅有法定的13项,且大多不支持商业用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问题来了
对于美术作品来说,
改编到多大程度是为侵权,
多大程度上又是借鉴呢?
对于是否侵权,著作权上的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于美术作品来说,我们一般从布局、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实质性相似,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亦可以作为考虑的因素。
对于这一系列的改编图片,如美团和洽洽瓜子的画面,仅仅是把自己的袋鼠形象或者产品图片,直接P到了旅行青蛙原本的图片游戏的截图当中,如若蛙蛙公司有意,对他们使用的画作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权,胜算可谓是相当大滴。
而对于美的空调,同样是在游戏截图的基础上,树桩楼梯换成了自己家的空调,加入了自己的吉祥物形象,对于地毯、柜子等等设计进行了微调,但整体的布局、色调基本一致,视觉效果差别不大,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该系列的图片背后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一番思考后,笔者惊讶地发现——杜蕾斯不仅仅是文案厉害,图片改编的水准也是惊人,法务的水准目测相当高呢!
且看杜蕾斯,对于图片全方位进行了“改装”。
房间的整体风格从温馨森林风变成了凛冽的后现代,呱呱主角变成了小蝌蚪,床上的提示板变成了头顶光环已故兄弟们的照片,树桩式的楼梯变成了透明的管道…对于床的设计、桌子的样式、柜子的摆放等等,无一不进行了精心的设计,给大家呈现了一番新貌。图片的含义,也从原本的小青蛙预备出门旅行,转而诠释了“一直在计划,从未出远门”的含义。
但是,杜蕾斯的图中,仍然运用了游戏截图中二层阁楼布局,物件摆放基本按照原来的陈设方式,这些元素的布局和陈设方式是否属于表达、在表达中所占的比例值得深度讨论,故其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不能一概而论。
Anyway,笔者心目中的最佳,就是它啦。
(三)原创不易,且用且珍惜
林志颖微博使用了粉丝制作的图片,把《中华儿女》中的人物面部改成了小志的形象,被起诉索赔110万余元。除此之外,经典的葛优躺、《还珠格格》里咆哮的尔康、“成年人才看得懂的葫芦娃”,乃至现在满屏的呱娃子……
这些流通于网络上的图片,背后其实都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著作权风险。
原创不易,且用且珍惜。网络转图,且转且留意。
所以,我们就不能愉快的继续用表情包玩耍了吗?
所有的法律,都必当和我们的现实生活紧密链接,在法理和现实生活中觅得平衡。
换言之,对于原创作者来说,如果他从有利于更广泛传播等等角度出发,并不介意他人的修改、传播,自然可以“选择”不去维权。
但是,如果当原创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形象受到歪曲、利益有所减损,法律的武器,一直都在这里。
取之有道,用之有度,是恪守法律,也是对于创作者最好的敬意。
对于这款暖萌的佛系小游戏来说,笔者窃以为,比起这些网红广告的图片,苹果用户通过App Store搜索“旅行青蛙”,第一个跳出来却是一款披着“旅行青蛙”外衣的“跳一跳“,该游戏制作粗糙,操作卡顿,广告跳出频繁,用户体验极差。
这样的情况,不仅对部分消费者产生了混淆,可能降低了对于游戏品质的评价,也减损了游戏开发者的广告收益,对于权利人的伤害更甚。
小小一只蛙,却折射出了IP大世界的水花。
笔者的呱娃子已经很久没有回来了,我收割了很多很多三叶草,备好了安营扎寨的帐篷在等她。所有的创作者,对于自己的成果,大抵也都有一种,老母亲之于孩子的感情吧。
希望等她回来的时候,衣食无忧外,也有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等着她,她好安安心心,更愉快的远行和玩耍。
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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