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22年知识产权的“安全港”条款
越南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即“2022年知识产权法”)首次将互联网邻接权纳入法定条款中,该法由ISP(指为个人计算机提供上网中介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即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s)或OSP(指为网上信息传输提供中介服务的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nline service providers)负责版权,于2022年6月16日在国民议会上通过,拟定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在新法框架下,“安全港”条款是适用于调整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豁免互联网版权侵权法律责任的重要规则。
第198b条 对ISP或OSP的法律责任豁免权
实质上,第198b条是由《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第12.55条转换而来。该条款规定,在互联网环境中,ISP或OSP对使用其服务的个人、组织在进行以下四类活动场景中执行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侵权免责:
#01 仅仅是为了在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或为数字内容访问提供接入的行为(只作为“信息渠道”载体);
#02 上述行为包括对所传输信息的自动、中间性和短暂的存储。其前提是此种行为仅仅是为了使根据其他服务接受者的要求而上传的信息能够更加有效地传输给他们,该条款的免责条件是:
1 提供者没有更改信息;
2 提供者遵守了获得信息的条件;
3 提供者不干预为获得有关信息使用的数据而对得到产业界广泛认可和使用的技术之合法使用;
4 仅仅是为了在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或为数字内容访问提供接入的行为(只作为“信息渠道”载体);
5 提供者在得知处于原始传输来源的信息已在网络上被移除,或者获得该信息的途径已被阻止的事实后,迅速移除或阻止其他人获得其存储的信息。
#03 应服务接受者要求提供宿主服务时,若提供的信息社会服务包括存储由服务接受者提供的信息,该条款对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件是:
1 提供者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事实及情况不知情;或者
2 提供者一旦获得或者知晓相关信息,就马上移除了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此种信息。
#04 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其他规定,包括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要求服务提供者终止或预防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违反第198b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第198b条可以推断出以下四种行为人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ISP或OSP被版权或相关权利持有人起诉的可能性:
#01 适用范围
只有经过数字化并具有版权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录像及广播)才受第198b条的约束。这也意味着,在该条的法定许可内,任何ISP/OPS都不必为侵犯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例如商标、假冒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或专利)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2 受影响的ISP/OSP
第198b条仅对ISP或OSP提供3类免责条件的服务情形,包括:
1 仅仅是为了在通讯网络中传输信息或为数字内容访问提供接入的行为(只作为“信息渠道”载体);
2 仅仅是为了使根据其他服务接受者的要求而上传的信息能够更加有效地传输给他们,而对所传输信息进行的自动、中间性和短暂的存储;
3 应服务接受者要求提供宿主服务。
基于上述初始性信息提供行为的讨论,在越南法律框架下,延伸出来5种ISP或OSP的运营形式,包括:
(i)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ii)电信企业;
(iii)为数字信息存储提供租赁服务的企业,包括网站租赁服务;
(iv)提供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的企业;以及
(v)提供数字信息搜索服务的企业。
而第198b条的法定许可或将使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侵权法律后果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03 豁免条件
ISP或OSP的首要任务是负责实施技术措施,其豁免条件取决于ISP或OSP与国家机构、利益相关者协调、执行保护版权及相关权利措施的进展。这一规定意味着,即使ISP或OSP在收到权利人的索赔后,对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的豁免范围也将包括执法、收集信息或其他政府活动。
有条件的豁免权
综上,即使第198b条规定ISP或OSP在三类服务场景中执行版权及相关权利可享有安全港保护下的侵权免责,但提供这些服务的ISP或OSP不会自动豁免——在不能进入避风港进行保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如何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其行为性质和相应的侵权规则确定。例如,提供宿主服务的ISP或OSP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提供者对违法活动或违法信息、事实及情况不知情;或者
2 提供者一旦获得或者知晓相关信息,就马上移除了信息或者阻止他人获得此种信息。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