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府在考虑扩张版权安全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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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版权法》已经包含安全港原则:如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侵权,只要满足一些条件(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请求删除版权材料),网络服务提供商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提供网络访问服务外,《版权法》的相关章节还规定了许多其他的活动,例如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用户可能用该服务存贮盗版材料)。
但是,这些条款只适用于传输服务提供商,即给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电信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这些措施将为学生提供网络访问服务的大学以及搜索引擎或云存储提供商等存粹的在线服务提供商排除在外。
《版权法》修订草案把“传输服务提供商”改为“服务提供商”。这个新的词条包括网络访问和在线服务提供商。
扩张澳大利亚的安全港原则之前得到大学和谷歌的支持。
在回应生产力委员会有关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查时,谷歌说将在线服务提供商排除在安全港原则之外使澳大利亚的内容托管法律环境比其他广泛采用安全港原则的国家的风险高。
与草案一起发布的文件承认生产力委员会还未发布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报告。
生产力委员会希望在今年3月或4月发布报告的草稿。
通信部对草案的意见征询期持续到2月12日。(编译自computerworld.co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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