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随着我国地理标志立法准备工作的开展,了解其他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做法无疑是有益的。美国作为代表性国家之一,其相关做法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将概要介绍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本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参考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兰哈姆法》等法律法规、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线公布的《美国地理标志保护》[1]《证明商标申请》[2],以及由D.PeterHarvey所著的公开发表的《地理标志:美国视角》[3]等资料。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TRIPS协定第22(1)款中对地理标志给出了如下定义:用于说明商品源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领土、或其领土内的区域或地点的标记,其中该商品的特定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在美国,地理标志的典型例子包括“佛罗里达”柑橘、“爱达荷州”土豆和“华盛顿州”苹果、“纳帕溪谷葡萄酒”等。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可以看作是商标的一个子集,与商标具有同样的功能:
(1)指明来源;
(2)质量保证;
(3)有较好的商业利益。
美国通过商标法制度来保护地理标志,其通常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为源自国内外的地理标志提供TRIPS协定加强版保护。美国至少从1946年就开始为国内外的地理标志提供保护。而数十年后,地理标志一词才随着1995年TRIPS协定的实施而广为使用。
二、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
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主要被纳入在已有的商标制度中,并为任何利害相关方提供了反对或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机会。商标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进行审查。
美国不保护对于商品/服务而言是通用名称的地理术语或标识。比如,“苹果”不能作为苹果的商标,因为它是苹果这种水果的通用名称。这种通用名称不能指明特定的商业来源。一旦一个地理名称在美国成为通用名称,则任何生产者都可以在其商品/服务上自由使用该名称。
美国商标/地理标志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赋予了商标或地理标志所有者排他权。当一个商标/地理标志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于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困惑、误解或受骗时,阻止未获授权方使用该商标/地理标志。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于任何后来的使用者在相同、相似、相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包括无关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的,使得消费者可能会由于这两种使用而产生混淆的,在先权利人有优先权和排他权。
在美国,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另外,未注册的商标也能受到普通法的保护。其中,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
三、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保护
根据《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是商标的一种,用于向消费者表明某种商品/服务,或者该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已经符合某种标准。证明商标可以表示:
(1)某种商品/服务来源于一特定地区,比如“爱达荷州”土豆的证明商标;
(2)某种商品/服务符合质量、材料、或制作工艺等的标准,例如100%再利用纸的证明商标;
(3)某种商品/服务是由工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进行的,或者该服务的提供者符合某种标准,例如工会制造的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和商标的区别在于,证明商标表明某种商品/服务,或者该商品/服务的提供商,已经符合某种标准。而商标表明某种商品/服务的来源或品牌。例如,如果HOOVER这一注册商标出现在吸尘器上,它表明吸尘器的商业来源;而如果美国能源保护署的节能标志这一注册证明商标出现在该吸尘器上,则表明HOOVER的吸尘器符合某种节能标准。美国能源保护署并未提供该吸尘器,只是根据HOOVER公司的请求对该吸尘器进行了测试。HOOVER和节能标志同时出现在该吸尘器上,实现不同的功能,传达给消费者不同的信息。
证明商标和商标的另一区别在于其使用者。证明机构拥有证明商标,控制着由谁来使用该证明商标,但证明机构通常不生产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执行与该商标相关的服务。当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满足该机构的标准时,该机构许可其提供者使用该证明商标。在上面的例子中,美国能源保护署拥有节能标志这一证明商标,如果HOOVER吸尘器满足其标准,它就让HOOVER公司使用该节能标志。
《兰哈姆法》第45条,15U.S.C.§1127对证明商标的定义为:任何词语、名称、符号、样式或它们的任意组合,符合(1)由其所有者以外的人使用,或(2)其所有者有诚意允许所有者以外的人在商业中使用并提交申请在本法设立的主薄上登记的,以证明该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地域或其他来源、材料、制造模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征,或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工作或劳动是由工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提供的。
根据《地理标志:美国视角》,相同的标记可用于在多于一个认证类别中,认证商品/服务的多于一个特征:例如标记Roquefort(美国注册号571,798)用于指示奶酪是由羊奶制造的,并根据其长期建立的方法和过程在Roquefort社区(法国)的洞穴中固化。
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在美国的实践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下,对地理术语作为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控制的是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当地理术语用作证明商标时,应关注的基本要素有两个:
第一,保护该地区所有人使用该术语的自由;
第二,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该标记,这种使用将对所有有权使用该标记的人有害。
一般来说,个人不能很好地完成这样的目标,因此顺理成章地,地区政府通常是控制该地区名称使用的机构。政府直接或其授权的机构有权保护当地所有人的权利并防止滥用或非法使用标记。
如果证明人控制某一标志的使用,使得与该标志关联的商品/服务达到证明人的地区性产地的标准,并且如果消费者认为该标志仅指来源于该地区而非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则该标志成为地区证明商标。如果在注册前,USPTO认为申请人没有控制该证明商标使用的权利,将会拒绝注册该商标。
对于证明人执行标准,竞争者和消费者——对保持精确度和高标准最感兴趣的人,会确保证明人保证所需的质量。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受影响方可以反对注册或寻求撤销注册,这些都包含在美国现有的商标制度内。因此,如果一方认为证明人不遵循自己的标准,或者存在歧视拒绝向合格方授权使用该标记,则该方可以对证明商标提出反对或撤销程序,或者在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四、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保护
《兰哈姆法》第45条,15U.S.C.§1127将“集体商标”定义为如下的商标或服务标记:(1)由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合团体或组织的成员使用,或(2)这种合作社、协会或其他集合团体或组织有在商业中使用的真正意图,并申请在根据本法设立的主薄上登记该标记,该标记包含表示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成员身份的标记。
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美国有两种集体商标:(1)集体(商品)商标或集体服务商标;(2)集体成员资格商标。这些集体商标之间的区别由USPTO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解释如下:
集体(商品)商标或集体服务标记是由“集体”(例如协会、联盟、合作社、兄弟组织或其他有组织的集合团体)采用的仅供其成员使用的标记,成员使用该标记来识别其商品或服务,将其与非成员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集体”本身在集体(商品)商标或集体服务商标下既不销售商品也不执行服务,但是集体可以为其成员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做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推广。
集体成员资格标记是为了表示在有组织的集合团体(诸如工会、协会或其他组织)中的成员资格而采用的标记。集体及其成员都不使用集体成员资格标记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相反,这种标记的唯一功能是指示显示该标记的人是该有组织的集合团体的成员[4]。
集体(商品)商标和集体服务标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就像“普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一样,但是作为集体标记,它们表示商品/服务的来源是一个集合团体中的成员,而不是具体的成员或个人。一个集合团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使用该标记,因此,没有一个成员可以拥有该标记。为了团体所有成员的利益,由该集合团体拥有该集体使用的标记的所有权。
根据《地理标志:美国视角》,集体商标的例子包括由销售葡萄酒、奶酪或其他农产品的农业合作社拥有的集体商标。集体本身不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是促进其成员的商品和服务。
五、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保护
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在美国,可以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保护。根据《兰哈姆法》,如果地理术语或标志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地理描述性的或者地理误描述性的,则地理术语或标志不可注册为商标。如果标志对商品/服务的描述是错误的,则消费者将被所使用的标志误导和/或被欺骗,因为商品/服务不是来自所标识的地方。
然而,如果地理标志被用于标识商品/服务的来源,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开始将其看作表示特定公司或制造商或一群生产商,地理标志不再是仅描述商品/服务来自何处,它也描述商品/服务的“来源”。此时,标志具有“第二含义”或“获得的显著性”。对消费者的原意是地理位置;第二含义是生产或制造来源。如果描述性标志对消费者具有“第二含义”,则通过该标志可以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并且可作为(普通)商标保护。许多符合TRIPS定义的地理标志,在美国作为商标已受到保护多年。
六、普通法保护地理标志
根据《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无需在USPTO注册也可以受到普通法对商标的保护。例如,USPTO认为,干邑不是通用名称,而是普通法有效的地区证明商标,“干邑”在美国作为普通法(未注册)的证明商标受到保护,在美国消费者的认知中,它表示来自法国干邑地区而非其他地区的白兰地,并且一直由相关机构控制和限制该名称的使用,达到了地区性产地的标准。
七、葡萄酒原产地名称保护
地理标志对于葡萄酒具有特殊的意义,美国的葡萄酒管理方案为地理标志的持有者提供了另一个保护权利的机会。
根据《地理标志:美国视角》,联邦和州法规都对在葡萄酒上使用美国地名进行管理。在联邦级别,除了符合《兰哈姆法》的要求之外,申请人必须符合财政部根据《联邦酒精管理法》颁布的法规。
财政部的烟酒税收与贸易局(TTB)允许酿酒商指出葡萄酒源自特定的地理区域,如果葡萄酒满足特定要求。该规定旨在帮助葡萄酒消费者识别制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来源,并帮助酿酒商将其产品与源自不同区域的产品区分开。在实践中,该规定防止虚假的宣传即误导性地暗示葡萄酒源自著名的葡萄栽培区的标签。
美国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在范围上差异很大。它们可以包括整个美国、单个州、最多不超过三个接壤的州、县和由“葡萄栽培区”确立的范围。“葡萄栽培区”不需要由州、县或城镇限定。它们可以有更小的、非行政区划的边界,其具有特定的地理特征。
管理葡萄栽培区的联邦TTB规则要求在用葡萄栽培区名称作为标签的葡萄酒中至少75%的葡萄必须生长在该区域内。然而,联邦法规包含一条“祖父条款”,允许继续使用在1986年7月7日联邦法规通过之前首次使用过的标记,只要葡萄酒的正面标签公开了葡萄的真实来源。
八、小结
从以上内容可知,美国主要通过商标行政制度,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其与普通商标最大的区别是地理标志不需获得显著性。而美国由于其自身的法律特点,还可以通过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此外,根据美国生产葡萄酒的优势,其对葡萄酒的保护也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我国与美国类似,也通过现有的商标行政制度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在相关内容方面可以借鉴。同时,可以对我国酒类产品或其他特色产品的保护进行单独的、更细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划,以扶持我国特色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和覆盖广度。
注释
[1] GeographicalIndicationProtectionintheUnitedStates,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EB/OL],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web/offices/dcom/olia/globalip/pdf/gi_system.pdf,2022-03-24.
[2] 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https://www.uspto.gov/trademarks/apply/certification-mark-applications[EB/OL],2023/07/17.
[3] D.PeterHarvey,GeographicalIndications:TheUnitedStates'Perspective,107TrademarkRep.960(2017).
[4] 上述解释是在以下案例中做出的:AloeCremeLaboratories,Inc.v.AmericanSocietyforAestheticPlasticSurgery,Inc.,192USPQ170,173(TTAB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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