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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学科的性质与地位

日期:2022-01-10 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作者:刘春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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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代大学主要有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科学研究,即学科建设。另一个目标是专业教育,即教书育人。学科建设与专业教育是有联系,但却是目标和功能不同的两个概念。


所谓学科,是指科学体系中的不同知识类别。如物理学、生物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一般认为,学科建设的任务是研究自然现象及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是生产知识,是发现和创造新知识。构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三个:(一)有独立的研究对象;(二)自有的理论体系,即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等所构成的严密的逻辑化的知识系统;(三)有科学知识的生产方法。学科是属性确定、内容系统,不断衍生与发展的知识体系。所谓系统化,是指科学知识体系无论如何的根深叶茂,仍保持着自身的本质属性和整体的和谐自洽。如同大树参天,绝没有两个树杈、树枝和叶片是相同的。这就是科学的逻辑。


专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专门人才。内容是根据社会分工的需要,以专门学科的知识为基础要素进行资源配置所构建的学业教育门类。以法学为例,法学为一级学科。以法学为名的本科教育,构成法学专业。该专业由若干二级法学学科的课程构成,包括核心课、必修课、选修课。其中的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等。其中,每门课程的研究对象的基本属性都是专一的部门法律,没有任何法学学科以外的课程。再看二级学科的专业教育,以民法专业研究生的专业课程为例,通常是:民法总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外国民商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等。这些课程首先属于一级学科的法学。其次,都限于法学二级学科民法学的范围以内。毋庸置疑,专者,一也。专业教育课程设计应当遵循如下逻辑:任何层级的专业的每一门课程,首先要属于它所属的一级学科,其次要限定在其所属的层级的学科内。凡超出本专业界定的范围者,都不属于专业课程。例如,把工程技术、管理科学、经济学、信息情报等不同学科的内容糅杂在一起的方案,难以实行“学科交叉”,无法将不同学科的知识归纳、提炼、抽象为具有同一的质的知识,不能形成一个新学科。不同学科的课程拼在一起,不可能形成具有“专一”性质学业的“专业”。这种活动不属于专业教育。有的方案,把不同学科汇杂多元的课程群,称作专一的学业,或名之曰“交叉学科”,不仅逻辑与实践不通,而且抽象不出来合于语言逻辑的名称。因此,专业教育方案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有界定明确的培养目标;(二)具备独有的、专业属性同一、合乎逻辑、一以贯之的课程构成的培养方案;(三)能为特定的社会领域的工作培养所需的专门人才。由此可见,学科建设属于科学活动范畴,而专业教育则属于技术活动。尽管技术可以超越,制度可以弯道超车,学科建设与专业教育也并非一成不变,但无论如何发展,都要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学科与专业无论如何变革,都应当遵循科学原则和“神性”般的逻辑。


众所周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习近平:2018年4月10日博鳌亚洲经济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这个命题,多年来在中央文件中曾被反复强调。这表明:(一)国家对知识产权问题具有一贯的、理性的认识: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二)我国《民法典》作为国家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已有明确的法律定位;知识产权制度是财产权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故,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概念,毋庸置疑。(三)在中国,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科学,属于法律科学的分支。(四)无论是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还是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相应的学科建设,无一例外,也都奉行上述原则。这是现实,也是常识。毋庸置疑,“科学概念和科学语言的超国家性质,是由于它们是由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的最好的头脑所建立起来的。他们在单独的但就最后的效果来说却是合作的努力中,为技术革命创造出精神工具,这个革命已在上几个世纪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他们的概念体系在杂乱无章的知觉中被用来作为一种指针,使我们懂得在特殊的观察中去掌握普遍真理”([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 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第1版,第541页)。


抽取法律学科分支的知识产权之名,脱离法学,另起炉灶,试图设立一个法学学科之外的新的一级学科的想法,或是力图将作为上层建筑的知识产权,和作为生产力层级的科技等不同逻辑层次的事物“隔空交叉”,形成新学科,以及将互不相干学科的知识拼为“知识产权专业”的意图,违反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的发展规律。若付诸实践,将影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打乱我国学科和教育体系。


总之,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应当符合逻辑。逻辑是思维的帝王,是理性的立法者。逻辑不是针对特殊、个别、偶然对象而言的思维方法,而是跨越时空、世袭罔替的先天科学原则。它是一切知识的理性活动都必须奉行的原则,是一切思维都应当遵循的必然法则,是评判一切知性的至高无上的法规。


科学的事业应当尊重科学。唯有科学和理性可以克服短视与躁动。


一、我国知识产权学科的创建


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是2.0版的改革开放,它再次提高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种情况也影响了与之相关的学科建设。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教育水平,学界曾有建设“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主张提出。近年来,有学者以及相关职能机构重提此议,目标是将知识产权教育脱离现有法学学科,建立一个不属于任何现有学科的、独立的、名称却又唤作“知识产权”的崭新的一级学科。这是科学的问题,并事关法制建设、学科建设和高等教育,还影响到现有的科学学科体系。本文提供一点情况,也谈谈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仅供参考。


本人曾参与筹办和创建我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工作,借此机会,首先简要介绍我国知识产权的学科建设历史。1985年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致函原国家教委负责人,建议中国开展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原国家教委对此十分重视,1985年12月,邀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的负责人和有关学者在清华大学召开会议,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专题研究此事。时任高教司司长夏自强司长主持会议。人大法律系主任高铭暄教授和本文作者随同中国人民大学领导参加了会议,并向教委领导介绍了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概况。会议结束时决定,在中国创办知识产权教育。由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在北京共同组建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鉴于中国人民大学郭寿康教授1970年代就从事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草工作,人民大学1981年就开始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1985年在法学本科教育中率先建立了系统《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具备较好的基础,高教司决定,该中心的机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并由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复旦大学三校分别设立分中心,开展试点。1986年3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派专家组来华,在中国人民大学与时任副教务长纪宝成教授等举行了一周的工作会议。1986年6月,原国家教委发布文件,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创建知识产权学科,并据此设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1986年12月底,原国家教委在中山大学召开全国高校文科专业目录制定工作会议。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国华教授、刘升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范明辛、徐立根教授、浙江大学马绍春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陶髦教授等十余人为法学学科组成员。国家教委聘请了高铭暄教授为学科组顾问。本文作者担任法学学科组召集人。中国人民大学教务长马绍孟教授担任学科组联络员。经过几天的反复讨论,学科组对有关知识产权高等教育达成的共识是:建立新学科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鉴于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属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国际惯例普遍认同,因此,建议国家教委积极审慎地在本科法学专业内设立知识产权方向,以第二学士学位方式招生。建议招收对象主要为理、工、农、医等学科的学士学位的获得者,毕业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建议被原国家教委接受,遂将知识产权专业方向列入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招生专业目录。1987年开始,首次在中国人民大学挂牌招生,创建知识产权教育。同时,在法学专业二级学科民法学内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博士、硕士研究生。随后,为了凸显知识产权法学的重要,不少学校将“知识产权法学”作为民法学的分支,单列成为与民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这种做法,大家也都认可。


1996年,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1998年,根据该委员会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建议,教育部决定法学本科中只保留一个法学专业,删除了法学名下的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其他名目的本科专业,确定了14门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是其中之一。1998年11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出版了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2000年8月出版了第1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业内称“红皮书”)。上述架构,客观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学的法学性质和它的学科地位。


二、知识产权学科的性质与地位


实践中,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如下情况。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建立专业硕士类别教育,教育部在法律硕士专业中指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五机构大批地招收“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生。再往后,如有材料介绍,部分学校相继在“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名下,以及以“交叉学科”的名义开枝散叶,分别设立了“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管理”等多个学科、多个名目的二级学科(参见赵勇、单晓光:《我国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现状及发展路径》,载《知识产权》2020年第12期,第29页)。2008年,在国务院学位办公室重庆会议上,原计划在专业硕士招生名录中增设“知识产权硕士”专业,本文作者在会上介绍了知识产权学科和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建设的来龙去脉,提出,“法律硕士”专业涵盖法学二级学科的全部内容,已经包括“知识产权”等方向。若抽调法律的下位概念,再增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硕士”,倘这个逻辑成立,还可以设“债权硕士”“物权硕士”,甚至“合同硕士”“房地产权硕士”,这无异叠床架屋,乱了学科伦理,没有合理性。主持会议的国务院学位办主任李军当场表态,接受建议,决定放弃此举。在这个会议上,同时还删除了原计划增设的“汽车修理硕士”专业。


众所周知,法学属于科学。知识产权法学是以揭示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特征、功能、范围和相关构成,描述它在法的体系中的性质、地位等内涵、外延为己任的法律学科的一个分支。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其知识的学科属性和范围。随着《民法通则》和《民法典》的颁布,按照法律体系的逻辑和法律架构,“知识产权”,顾名思义,属于私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私权是法律概念,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是私权的下位概念。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并列,同属财产权的下位概念。故,“知识产权”属于法律概念。对此,事实和逻辑清晰,制度设计体系严整。因此,若把原本法学的知识产权学科概念抽取出来,带着法的基因,并以它为名,试图构建一个新的,却不属于法学专业的专业,违背科学,违背理性,违背常识。


以“知识产权”为对象的科学,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深入、系统研究“知识产权”,本身是一门艰深的学问。但是,现有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并不如愿,甚至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没有共识。著作中流行的知识产权定义不下十种。因此,学界同仁,集中精力钻研知识产权本身,大有作为。当然,知识产权可以成为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如经济学、管理学、经营学,甚至哲学。以知识产权经济学为例,是以经济学专有的视角、概念、理论和方法,戴着经济学的有色眼镜,描述、说明和解释知识产权现象,回答的是经济学眼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学科属于经济学。但是,做“知识产权经济学”研究,应当同时具备高深的经济学、法学及知识产权理论素养,方可胜任。同理,“知识产权经济学”的学习者,也应以上述学科的系统训练为前提。一个初入大学的学生,没有上述基础,不可能读懂“知识产权经济学”。因此,放弃成熟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提出知识产权管理学、知识产权经营学、知识产权哲学……等,再加上“懂科技”(但不知是懂哪门科技?)等碎片式的知识,让孩子们学习五花八门、互不相干的课程,其后果可想而知。何况,抛开科学与逻辑,就事论事,迄今为止,还没有谁拿出过一本像样的“知识产权哲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专著或内容稳定的教材。


知识产权并非“交叉学科”或“复合型”专业。知识产权以专门财产权为研究对象,属于纯正的单一学科。而非复合学科。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法律保护下的利益。从知识财产的生产手段来看,知识、技术的类型千姿百态,但经过技术和生产实践,如浴火重生,化蛹成蝶。再经商业的转化,最终质变为内涵纯正的东西——财产。无论何种名目的财产,衡量它的唯一标准是价值,是金钱。价值品质单调,没有与其他事物“交叉”“复合”的余地。金钱之外,无论多么贵重的东西都不能和金钱混为一谈。价值只是在量上可以分割,100元人民币可以分割为无限小。但是,在质上,无论价值还是权利,却因其内容单一,没有分解的余地。把本质单一的知识财产权,说成是“交叉”“复合”的事物,是概念的混淆。不错,知识产权涉及颇广,很多领域都有它的身影,但它走到哪里也还是知识产权。如同钢铁,从宏伟的摩天大楼,到依稀可辨的大头针,它无处不在,但是钢铁永远是钢铁。我们知道,人类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发明了概念,获得了归纳、演绎、抽象思维的能力。我们可以把无数的具体的知识、技术、手段,抽象为“知识”,提出了“知识产权”概念。如果返回具体事物,再拿“陶瓷知识产权”这种逻辑命名“知识产权”专业,并称之为“交叉学科”。依此逻辑,可以设立成千上万个知识产权“新专业”,诸如“玻璃知识产权”“水泥知识产权”“家具知识产权”“炊具知识产权”“纸张知识产权”等。如此,等于回到原始思维。再如,在“知识产权”后面加上“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名称,按这个逻辑,还可以造出“知识产权社会学”“知识产权政治学”“知识产权金融学”“知识产权统计学”“知识产权价格学”“知识产权情报学”等无数研究领域。但是,它们既不是“知识产权”学科,也无法提炼出共同的要素构成新的学科。


不难想象,有关部门出于迫切提高知识产权水平的良好愿望,希望用“知识产权法学”和“知识产权哲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知识产权管理学”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某某学”的一些内容拼起来,冀图组成以“知识产权”为名的全新“专业”。通过该种训练,培养出复合型的高端知识产权人才。这固然是个美好的想法,但它不科学。科学有自己的逻辑。“科学是人的智力发展中的最后一步,并且可以被看成是人类文化最高最独特的成就”([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2月第1版,第34页)。科学是知识体系,只有把要素放到体系中,按照逻辑去思考,才有可能得出理性的结论。如果违反理性,即便硬是把不同的学科知识拼到一起,也会因其“基因”不同,无法配置成新专业。科学是事实判断,不是价值追求。“只要人把自己局限在他的直接经验——观察事实的狭隘圈子里,真理就不可能被获得”(同上书,第265页)。任何主张变为现实,唯一途径,是起步于事实,通过有效推理、系统论证和扎实的实践,方能立于不败。热情不能代替科学。凡不顾理性,违反逻辑,欠缺论证,或跳过这一步骤,或试图借助非科学的力量解决科学问题的,没有成功者。学科与专业建设,基于科学。科学的核心价值是追求秩序。新学科、新专业的属性是什么,如何定义和命名,如果一时说不清,不妨先抽象、排除它不是什么,或许更容易找到共识。既然新学科和专业不属于法学或其他学科和专业,就应当把目光移出现有学科的围栏。事物的基因决定了秩序。要看到,撷取知识产权这个法学学科的固有概念,拿去用作不知其学科、专业属性的新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命名,其思路、方法与结论之谬误,显而易见。可行的办法,是为新学科选择资源,构建核心课程体系,确定属性,赋予它新名称。这个名称,“不再是孤立的语词,而是按照完全相同的基本程序而排列起来的项,因此,它向我们展示了一种清晰而明确的结构法则”(同上书,第269页)。也就是说,“对象的名字如果能使我们传达我们的思想并协调我们的实践活动,那就完成了它们的任务”(同上书,第265页)。因为,新“事物在实际上实现和命名以前,它们的本质已经在那儿了”([捷克]米兰·昆德拉:《不朽》,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学科、专业名称和“术语不但具有语词上的价值,而且有着实在的价值……如果你不知道事物的名字,事物的知识就会死亡(No mina si nescis perit et cognitio rerum)”(同上书,第266页)。一个无法确定名称的新学科,其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无从谈起。


再看现状。据有媒体称,全国目前有近100所高等学校招收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学生,规模蔚为大观,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向。但是,这个趋向是否反映事物发展的必然方向,要看它是否理性。科学发展和专业建设是科学,不是从众。有观点将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定位为是与法学专业同一位阶、并驾齐驱的“特定的专业”,培养的是“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端型”人才。但是,理想不等于现实。我们以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四所著名大学本科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方案,以及教育部高教司文件2021年法学类“知识产权”的培养方案为分析对象,来说明这个问题。暨南大学的基础课程为:宪法学、民法总论、文科数学、经济学导论、刑法学、管理学原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商法、法理学,共12门课;专业课程为: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法律史、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平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哲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共9门课程。华南理工大学的培养方案,专业基础课为: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总论、民法总论、中国法律史、刑法分论、商法总论、物权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债权法学、竞争法学、国际私法学、证据法学共15门课;专业课程为:知识产权总论、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等共7门课。西南政法大学(2018年)的培养方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二)、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学总论、民法学总论、民法学分论(一)、民法学分论(二)、知识产权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竞争法学、法律职业伦理、国际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共25门课。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的方案包括“专业必修法学课程”(法理学、民法学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商法、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共9门课)和“专业必修知识产权课程”(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专利文献与利用,共11门课)。


上述四校本科“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方案具有代表性。教育部高教司发布的法学类规划有七个专业规划,其中,法学专业核心课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知识产权专业核心课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


按照学科设置规则,所有以一级学科命名的专业,属性各不相同。所有的一级学科专业的知识与课程构成,相互之间不得有交叉与重合。这是学科与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我们以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例分析,我国高等教育设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13个学门。严格讲,这个分类方法也有可商榷处。比如,按照逻辑和我国学界的分类,文学是艺术的一个类别,是艺术的下位概念,应当并入艺术学门。“法学”是一个学门。目前,在法学学门下设有6个一级学科,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公安学。在一级学科之下,包含若干二级学科。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相互之间不得有重叠。比如,法学一级学科,主要由法理学、法律史、宪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环境与资源法、国际法、军事法等二级学科构成。其他法学门下的政治学等5个一级学科,它们的二级学科,不得含有法学的二级学科的内容。比如,政治学、公安学。其中,一级学科政治学下设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8个二级学科,倘若政治学专业的教学方案中,安排法学知识,那该部分知识也是法学专业的课程,而不属于政治学。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科学知识融洽的体系化。遵循这个逻辑,一级学科内的组成部分,作为“种”,是二级学科。二级学科无论以何种理由,自立门户,试图取得和它的所“属”的一级学科在“辈分”上平起平坐地位的想法,都违反逻辑。比如,国际法学属于法学的下位概念,不可能获得与法学同样的学科地位。如同儿子离家,自立门户,无可厚非。但如果要求获得和父亲甚至祖父相同的辈分,就乱了逻辑,乱了秩序。学科和专业建设是科学认知活动。而“认知的本质绝对地要求实际从事认知活动的人必须使自己远离事物,达到远在事物之上的一个高度,从这个高度他才得以观察到它们同其他事物的关系。谁要是接近事物,参与事物活动的方法和运作,他就是在从事生命活动而不是从事认知活动;对他来说,事物展示的是其价值方面,而不是其本质”([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第1版,第106-107页)。


下面介绍一段历史事实,希望可以避免或减少重复走弯路。1999年,广东肇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会议上,也曾讨论过类似问题。当时,教育部经过论证,参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经验,决定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只保留法学一个专业,将其他专业一律删除。意见一出,就受到部分委员的强烈反对。对此,时任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顾问之一的沈宗灵教授做出解释。他介绍了学科设置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在我国,理、工、农、医、文、法、商、管等学科门的近百个一级学科,下设近千个二级学科,二级学科则构成一级学科的专业核心课程,进而整体构成我国高等专业教育的知识体系。根据系统化要求,专业课是某一个专业所独有的课程,不可以和其他专业分享,由这众多二级学科的课程构成的近百个一级学科自洽的课程体系。法学学科确定14门专业核心课程,这些课程为法学专业所独有,并各自构成二级学科。他以法理学为例强调,除了法学专业,任何其他一级学科的专业课,都不得把它列为专业核心课。如果对14门核心课略加取舍,增加某一课程的“戏份”,或是对其中的课程再做拆分,就以二级学科的名称升级为和法学同样层级的一级学科或专业,比如,经济法、国际法等,就违反了学科体系的逻辑。沈先生调侃说,我们不反对开设新的本科专业,条件是不能使用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必须设计出专属于自己专业的和法学专业完全不同的核心课群。他提问说,除目前的法学专业外,哪个能做到?最后,他和国际经济法学者讨论道:你们如果要设单独的国际经济法本科专业,就要开出和法学专业完全不同的14门专业核心课,比如法理学、宪法学以及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专业课,你都不能开。那么,你就不可能做到,在法学专业之外,开出一套专属于自己专业的核心课程,哪怕10门、8门也做不到。沈先生言罢,自然就没了讨论余地。


三、将“知识产权”升格为一级学科是否科学


沿着沈宗灵先生的思路,结合上述教育部和四所名校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做分析,可有几点认识。


第一,实践中的本科“知识产权专业”,事实上属于法学专业。四校“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构成基本上是对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局部调整和剪裁。“专”者,“一”也。所谓“专业核心课程”,就是只有某一个专业才可以开设的课程。如果什么专业都可以开设的课程,就不是“专业”课程,而是“通用”课程了。比如大学语文。可以肯定地说,从科学或逻辑上讲,“知识产权”永远不具备成为法学专业之外的专业教育的“通用”课程的条件。“科学在现象中所寻求的远不止是相似性,而是秩序”([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65页)。因此,客观地讲,目前开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学校的课程安排,从没有突破法学专业的范围。比如,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和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和法律职业伦理。二者相比,剔除“知识产权管理”(不属于法学的专业课程,本为“管理学”边缘学科的知识)和“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也不属于法学专业课程,本为“文献学”学科的技能知识)等非专业课程外,基本相同,都属于法学专业课。其中“专利文献检索与应用”之类的所谓“特色课”,属于技术培训课程,并不具备成为高等教育专业课程的条件。可见,教育部的培养方案,以及上述四校现有的本科“知识产权专业”实施方案,都没有触动法学专业的根本内容,实为某个方向或特色的法学专业教育。充其量是本科“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方向”。无论是按照四校的培养方案,还是教育部的方案,其实施结果,都不能培养出如前述观点中“懂法律、懂科技、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端型”知识产权人才。值得庆幸的是,形势比人强。教育部的设计和四校做法比较务实,没有跨越法学之“雷池”,是以“知识产权专业”为名的“法学专业”。这样,就保障了学生获得的还是法学专业教育,可以让学生无论是寻求继续求学,还是就业,两厢无虞。这也正是该“专业”的设计可取之处。


第二,不同“学科交叉”形成新的学科,符合学科的发展规律,但也伴随相应的难度。从不同的学科选择课程,经过交叉、融合,有可能形成新的下位学科。“知识的大融合是时常进行的。字谜画中的各个方块突然配合起来了;不同的孤立的概念由某一个伟大的科学家融合起来了,这时就会出现壮观的盛况——牛顿创立天体演化学,麦克斯韦把光和电统一起来,爱因斯坦把万有引力归结为空间和时间的一个共同特性,都是这样的情况。一切迹象都说明,还会有这样一次综合。在这样的一个综合中,相对论、量子论和波动力学可能会归入到某一个包罗万象的、统一的、单一的基本概念里去”([英]W.C.丹皮尔:《科学史及其哲学与宗教的关系》,商务印书馆1975年9月第1版,第20-21页)。但是,知识的融合必然有其客观、内在的规律性。例如,前述知识产权哲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等。按照学科的逻辑,不过是固有学科的应用研究,仍分属哲学、经济学等。其中,任何一门课,都是两大学科知识系统融合的结果,要以两个专业完整的学习与训练为前提,所费时日,需要N个四年教育方可奏效。但是,除了“知识产权”因素外,无法再从中抽象出同一要素,不具备整合为“统一的、单一的基本概念”,构成上位学科的条件。因为,“如果人类心智能够以它自己的力量可以随意创造出一个新的事物领域的话,那我们就不得不改变我们关于客观真理的全部概念了”([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279页)。不言而喻,试图以互不相干的知识作为二级学科,拼成一个与众不同的、新的一级学科,这种事做起来的难度之大,怕是不亚于设计“永动机”。


第三,“交叉学科”是个伪概念。如前所述,以“知识产权哲学”“知识产权经济学”等课程搭配,无法形成“交叉”的新学科。“学科交叉”能否产生新的学科,也要看是否符合规律。毋庸置疑,“知识产权”作为法学上的概念,作为财产权利之学,是上层建筑,是内涵纯粹、属性同一的“单一学科”。将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生产力混装杂陈,称作“交叉学科”,并冠以“知识产权”之名,这种做法,逻辑混乱。学科即分科之学,是近代知识海量增长下,按照事物各自的本质和规律,以及不同事物相互区别,遵循逻辑划分为不同学科,以分担负载知识总量的产物。现有学科跨界、交叉、融合、繁衍,可以产生新的学科,构建成新的专业。这就是“学科交叉”。“学科交叉”的结果,可能质变衍生出新的,“统一的、单一基本概念”,构成新的学科。其概念有可能是一个复合的术语,可能是单一的、且位阶低一级的学科。比如,技术哲学、生物化学、技术经济学,结构生物学等,就是“学科交叉”的结果。它们的“属”,决定了其学科本质和“辈分”,分别属于哲学、化学、经济学和生物学等的下位学科。但“学科交叉”不可能产生一个复合的学科。因为“交叉”的结果,不会出现既是此又是彼的“交叉着的学科”。如同白鼠雌雄交配,只会产生非雄即雌的幼鼠。不会是亦雄亦雌的“交叉”幼鼠。再看所谓“交叉学科”的现状,以“交叉学科”的名义开办的有“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陶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管理”等二级学科。其中,有“学科交叉”后的管理学和法学等的二级学科,但并非“交叉学科”。至于“知识产权创造与管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管理”,这种现象,是把有关创造、知识产权、管理学科的知识,如同萝卜白菜放在一个筐里,互不搭界。事实证明,碎片式的杂糅、捆绑在一起,无论怎么搭配,也因其欠缺内在联系,不会形成体系化的秩序。就如同牛、羊同圈,仍是“鸡犬相闻”。总之,上述所谓“交叉学科”,并非新学科。可以归类为业务培训或研修的课程组合。业务培训适用于各种层次。通过搭配不同学科、不同知识的组合模块,有助于受训者知识的扩展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但这种课程搭配组合不产生新专业。这种模式的实践,不属于大学专业教育。人类是借助概念理解世界的。概念的描述对象应当真实而确定。没有概念就没有理解。错误的概念必然导致错误的理解。一个概念是否科学,关键看其描述的对象是否真实存在。“交叉学科”的说法,不合逻辑,客观并不存在,因而是伪概念。


第四,试图通过创立一个“交叉学科”,速成培养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的设想,既不合逻辑,也不符合实践。自古希腊始,科学的分类方法就显示出高度的严密性和方法上的条理性。首先是区分教育与培训。大学本科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既不是入职技能培训,也不是在职业务研修。诸如专利文献检索与利用之类的所谓专业特色课,就属于培训课程。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包括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商标注册代理、著作权登记等技能培训,这些内容加在一起,培训半个月,足可掌握。把它们放到高等教育的专业课程中,不是创新,而是混淆了培训和教育的区别。回到学科专业建设,如果既懂技术、又懂经济、还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可以通过这个“交叉学科”教育一并获得,大学还何必设立不同的专业?谁还点灯熬油、苦心孤诣的二十年寒窗,本硕博连读专一学科?谁还为了获得知识的复合的能力,去跨越专业,从零开始,埋头新的专业?事实上,那些古今汇通、文理汇通、中外汇通、学富五车的“复合”型人才的炼成,无一不是宁拙毋巧,以铁杵磨针的精神,一步一跬,逐科攻克,融汇贯通,集于一身的结果。没有谁是通过任何某“交叉学科”的教育,试图“偷工减料”,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天方夜谭般的巧取速成。古今中外的教育,莫不如此。这既是道理,也是常识。


第五,经济政策、社会发展与学科建设。国家政策、重大战略、国际关系,以及经济发展形势、国家重视程度等,可以影响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政策。但是政策不是科学,更不是学科划分的决定因素。“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以之为对象的法学属于科学。科学的任务是追根溯源,是求本真,是询由来、问因果,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学科地位,与它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同逻辑层次、不同领域的问题。一个是价值判断,一个是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争的是话语权。事实判断是追求本真。知识产权在中国是国家战略。但知识产权的学科性质、地位,和国家战略是方枘圆凿,互不相及。如同某篮球巨星成就辉煌,光耀门楣,那是否因其名声显赫和地位优渥,就可以改变他在家族中的辈分,就把他和祖父排在一起。或是被拉出去做异姓老大,被指定为别家的祖宗?何况,归根到底,知识产权毕竟属于民法财产制度的一个分支。知识产权研究属于法学学科。这既取决于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取决于以它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知识产权的这个地位,并不卑贱。既不妨碍国家对它的重视,也不影响学科的发展。国家战略也不会因知识产权低层级的学科位阶而逊色。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即便以“复合”为名培养的人才,也无法跨出法学专业的藩篱。这在全球,无一例外。


顺便指出,近年来频频出现这样的观点:知识产权的学科定位与专业教育设计,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21世纪,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所以,学科建设要适应国家战略,原来学科划分的思想也已经落伍,跟不上时代……并认为,“知识产权”成为崭新的一级学科,是时代的要求。本文认为,这种论述违反逻辑,偷换概念,把技术、科学、经济、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则,以及它们对法律制度、具体规则和政府政策等,不同层次、不同范畴、不同概念等问题混为一谈。众所周知,科学的价值在于秩序。即便是最耀眼的互联网技术,对上述关系,也没有丝毫的动摇。科学,迄今并没有超越由伽利略、牛顿、爱因斯坦等确立的科学体系;技术日新月异,再新、再高,也没有改变技术的“质”的规定和“技术”概念界定的藩篱。技术从来就没“休息”过,但任何技术进步都不改变技术的本质。删去那些博人眼球的“新”和“高”字,留下的还是“技术”;经济再发展,也没有跃出市场经济的天地。互联网在广度、速度和速度上改变了市场的面貌,但它也只是服务市场的手段。由买卖双方确立的交易关系,以及由此确立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市场规则,恒久不变;法律再进步,也没有改变千古以来确定的“假定、处理、制裁”的逻辑结构。生命科学的出现,派生出生物学的分支,没有改变数理化以及生物学的知识分科。互联网、高新技术、知识经济……只是丰富了知识和技术、提高了生产财富的手段,既没有改变技术、财产的本质,也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本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被贵为国家战略,既提升了公众的财产意识,也改善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社会环境。但不改变知识产权的性质,也不改变其学科性质和地位。互联网技术,以及世纪更替,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对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对它的学科属性,风马牛不相及。把上述不同事物混为一谈,是方法论的偏差。这种偏差,和诸如反对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植入《民法典》的理由,提出编纂“知识产权法典”的主张,或是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观点,以及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的意见,在方法论上,在逻辑上,如出一辙。讨论科学问题,应当遵循理性、逻辑和规律,应当在科学的范围寻找答案。科学以外无科学。


第六,用理性务实的态度回答实践的困扰。设置新学科,既要有天马行空的创新侠骨,也要有体贴生民的古道热肠。要换位思考,为茹苦含辛的家长期盼计,应当为投身新学科门下的求知孩子们设计好就业出口。有材料显示,近年来,在司法资格考试中,不少地方把“知识产权专业”毕业生拒之门外。主管部门的解释有根有据:国家高等教育专业目录载明,法学门中只有一个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和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民族学、公安学等一样,虽授予法学学位,但是并非法学专业。这种情况给该类学生造成就业的困扰。因此,本文提醒,在大学本科教育中设置一个学科属性语焉不详的“知识产权专业”者,需要有更周全的考虑。


爱因斯坦指出:“西方科学的发展是以两个伟大的成就为基础的,希腊哲学家发明形式逻辑体系(在欧几里得几何学中),以及(在文艺复兴时期)发现通过系统的实验可能找出因果关系”([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 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10年11月第1版,第772页)。但是,科学无国界。科学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现代科学诞生于欧洲,但它的家却是整个世界……只要有一个理智的社会,科学和科学观点,就能从一个国家传播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民族流传到另一个民族”([英]A.N.怀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商务印书馆2009年7月第1版,第6-7页)。近代以来,在科学理论指引和科学精神的哺育下,科学与技术联姻,把技术进步从古代“经验技术”的感性发展模式,革命性地转变为“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可规划、可持续”的“科学技术”的理性发展新模式。在新模式的推动下,科学与技术相互纠缠,技术进步生生息息、新产品、新物件层出不穷。同时,技术也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手段。但是,技术不等于科学。“天不变,道亦不变”。技术进步不同于科学革命,更不等于思维科学的变革。在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应当始终坚持“科学技术”的理性发展模式,防止倒退到“经验技术”的感性发展模式。


异常,可以促人理解和坚守正常。科学的方法和理性的精神,是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的第一要义。科学的事只能遵循科学规范。而科学不应“姑妄”。设立以“知识产权”为名的科学知识体系的一级学科和高等专业教育的臧否之议,让我们再次体会到:唯“理性能力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固有特征”([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34页)。现代大学,创建新的一级学科,或是相应的专业教育,并非可以脱离理性,仅凭热情可以奏效。


本文建议,倘若坚持另起炉灶,硬要建设一个全新的一级学科和新专业,就应当把方案放在阳光下,有科学、充分、稳妥的论证,要经得起论辩,经得起质疑。避免用非科学的手段解决科学问题。比较一下,中国每年有数百万件发明申请确定专利权,无论多么微不足道的技术,最终是否确权,尚且都要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尤其要经得起全球范围的异议,甚至诉诸司法,才能最终定夺。何况作为国之重器的一级学科。中国的科学体系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筚路蓝缕,历经百年,一级学科总共不过百个左右。学科建设,国之公器。创建新学科,更不可草率为之。为今之计,是转变思维,回到常识。首当其冲,先和法学学科“割席”。然后设计出新学科的新术语。术语不但具有语词上的价值,而且有着实在的价值。如果我们不知道,或拿不定主意所要创造的事物的名字,而借用“知识产权”这个DNA属于法学的术语充作新学科、新专业之名,其结果,既不能表达欲建的新学科、新专业的“新”,究竟在哪里,也破坏精心构建的法律体系,并割裂法学学科的完整性。众所周知,法学家族,枝繁叶茂,“人口众多”。但是,法学“人口”再多,也无“冗员”。为此,新学科、新专业应当结束与法学“割不断、理还乱”的纠葛。唯有先做“断舍离”,放弃法学的“知识产权”术语,才有可能为新学科、新专业建设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