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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基本案情】
德国某涂料公司系申请号为201510452769.1、名称为“次硝酸铋在电泳漆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故作出审查决定,维持关于驳回涉案专利申请的决定。德国某涂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德国某涂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技术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该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不能确定该文献公开了该特定技术方案。故认定涉案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涉案专利申请有关技术方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细化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的认定规则,进一步澄清了“客观公开”的认定标准,体现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和有效激励创新创造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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