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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749号
【基本案情】
荷兰某公司系“连续法生产氯乙酸工艺”技术秘密(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公司许可其全资子公司诺某化工(泰兴)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授权子公司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处理有关侵权事务。某工程公司在参与诺某化工(泰兴)公司氯乙酸项目建设期间获知涉案技术秘密后,违反保密约定,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山东民某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和项目设计,披露并允许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诺某化工(泰兴)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民某科技公司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亿元。一审判决认定山东民某科技公司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成立,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诺某化工(泰兴)公司、山东民某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问题进行了委托鉴定。在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双方最终在二审合议庭主持下达成调解,一揽子解决了包括本案在内的7件在诉纠纷,并达成14项相关专利技术的许可。
【典型意义】
该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解纷方案,不但化解了双方多年积怨,实质性解决了多件关联纠纷,并且促成双方就后续生产达成授权许可,为双方未来持续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最大限度、最快速度保障了中外当事人利益,实现了从对立到合作、从诉讼到许可的转变,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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