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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制氧”技术秘密侵权案

日期:2024-05-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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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


【基本案情】


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系“径向进气类紊流智能可调吸附式富氧技术”的权利人,其认为,李某献在担任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高管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及保密规定,私自设立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并招募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技术骨干李某红等人,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医用分子筛制氧设备,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献、李某红、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某琪与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在相较于本案更早的一起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签订《和解协议书》,确认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不构成侵权,且未要求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停止使用涉案技术信息,故判决驳回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的诉讼请求。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基于前案《和解协议书》既不能认定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已经与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达成转让或者许可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的协议,也不能推定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明确同意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在支付前案和解款后可以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由、无偿地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更不意味着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公司对于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李某献给付和解款及签收前案民事调解书后,对于后续针对涉案技术秘密可能发生的新的侵权行为预先放弃司法救济。故改判李某献、李某红、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李某献、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公司连带赔偿500万元;李某红对上述赔偿数额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在先侵权和解协议对在后侵权诉讼的影响,依法认定涉案技术秘密侵权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有力惩治了故意且重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