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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培训行业,讲师跳槽是常见的职业现象。但如果处理不好同前东家签署的保密协议,则有可能引发诉讼。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知名培训平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讲师王某及其新东家“有道精品课”的相关运营公司使用王某老东家“猿辅导在线教育”网站(下称猿辅导网)学员信息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王某及“有道精品课”的相关运营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引流”学员引发纠纷
北京猿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猿力公司)是猿辅导网的运营者,根据其官方网站介绍,猿辅导网是在线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
有道网及有道App由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网易有道公司)经营,有道网显示其提供小学、初中、高中、考研、托福、雅思考试等课程的培训。
王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任职于猿力公司。2019年5月15日,王某与猿力公司签署《保密和知识产权协议》,约定王某在工作期间得知的公司所有或知悉的全部信息应视为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交易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公司的其他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2019年12月6日,王某入职网易有道公司。
猿力公司发现,王某在猿力公司工作后期,频繁使用其个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猿辅导网管理系统调取学员ID,系统后台记录显示,2019年10月31日、11月1日、11月4日、11月19日对应的操作内容中共有4万余个用户ID。之后,王某向学员发送卡片,邀请学员加入QQ群,QQ群中讨论的内容包括如何从猿辅导退费、有道课程针对猿辅导老生优惠等。对此,猿力公司认为,王某及网易有道公司调取猿辅导网学员ID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王某辩称,猿力公司的学员ID不属于商业秘密,其在猿力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查看和获取的信息只有学员ID,而猿力公司的学员ID仅仅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数字编码,一旦脱离管理系统后便不能使用,故不具有商业价值,另外,其在猿力公司任职期间调取和使用学员ID,通过管理系统向学员群发卡片的行为,目的是向已经续报猿力公司课程的学员提供学习资料和进行答疑,系正常履行辅导教师职责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网易有道公司辩称,王某入职网易有道公司前从事的行为与其无关。王某入职网易有道公司之后在QQ群发送的广告页面等信息并不涉及猿力公司的商业秘密。即便王某的涉案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其在QQ群发送广告和优惠券的行为均未得到网易有道公司认可,该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网易有道公司无关。
二审认定共同侵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猿辅导网授课老师在未登录管理系统的情形下,可以接触的学员信息仅包括学员昵称,在授课老师登录管理系统后,可以查看其所在班级学员ID等信息,但该部分信息并非公开展示在产品前端,亦不向与该班级无关的任课老师开放,故学员信息整体或其中的任一构成要素均依赖于猿力公司付出一定成本所积累和整理形成,有别于一般公知信息,且难以轻易获得,具有秘密性。关于信息的保密性,猿力公司采取了相关技术措施限制涉案学员信息的接触人员范围,猿力公司与王某也协议约定了对于相关经营信息进行保密并支付了保密费,故涉案学员信息具有保密性。
海淀法院还认为,学员信息包含学员真实姓名、手机号、所在地区、所报课程以及学习时长统计,猿力公司可依据这些信息针对学员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相应课程的推广,或对整体学员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后完善猿辅导网课程的设计以使其更加贴合学员需求,故涉案学员信息也就具有价值性。因此,涉案学员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王某违反保密约定,使用学员ID建立QQ群用于推广“有道精品课”,侵犯了猿力公司商业秘密。QQ群中的助教为网易有道公司的外包人员,但其以“有道精品课”助教的名义对外发言,故其行为应视为代表网易有道公司所为,结合王某和助教在 QQ群中的相关发言可知,助教知晓王某使用了涉案学员信息,故网易有道公司同样侵犯了猿力公司商业秘密。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和网易有道公司分别赔偿猿力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和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及网易有道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与猿力公司的保密义务获取涉案学员ID,并建立QQ群后入职网易有道公司。网易有道公司在明知或应知王某的上述行为的情况下,并未制止王某及助教在QQ群内推广“有道精品课”的行为,故可以认定网易有道公司与王某就在QQ群推广课程的行为存在合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案证据没有证明王某除与网易有道公司共同造成猿力公司损失之外,还有其他使用涉案学员ID获益的行为,故一审判令王某单独承担100万元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改判王某、网易有道公司连带赔偿猿力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律师介绍,该案中,法院细致剖析了学员信息的法律属性,说明学员信息相当于“联系方式”,即属于客户信息,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经营信息,如果经营信息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要求,则能够构成经营主体的商业秘密。“对于互联网教培行业而言,学员联系方式是一种重要的经营信息。该案中,法院认可猿力公司为宣传推广进而获客付出的广告成本,且事实上部分学员已经同猿力公司进行过交易。就知识学习的连贯性而言,学员的具体联系方式具备现实及潜在的商业价值,应当受到严格且完备的法律保护。”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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